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2202207083181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互联网版本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
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下列责任:
(一)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定义的“指定公共交
通工具”(以下简称“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时,在其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自该事故发生日起
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指定公共交
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
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指定公
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金中扣除已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二)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时,在其乘坐期间遭受意外
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发布,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
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
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
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伤残鉴定,据此给付指定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