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声明
1、本人已知晓需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国籍、职业等基本信息,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已经确认电子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事项均准确无误,如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为了方便了解保单状态,提供
本人的手机号码,以便更好地提供计算保费、核保、电话回访、寄送保单等服务。如果提供的
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可能导致权益受损。其中: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应与身份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
件完全一致;
2)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非常重要,应尽可能提供详细,以便弘康人寿能准确及时
地与您取得联系。如发生变化,请及时通过登录弘康人寿官网、拨打客户服务专线 956097 或
前往弘康人寿办公地址办理变更。
2、本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投保提示书、健康告知(若有)、产品说明书、万
能险风险告知问卷(若有)并详细了解保险期间、等待期(重疾险、寿险、非意外医疗险适用)、
犹豫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理赔要求、保单现金价值(保险期间一
年期以上产品)、投保人义务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本人已了解分红型、万能
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3、本人已经全面理解购买的保险产品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4、本人已知晓:本保险合同自贵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保险期
间、生效日、犹豫期载于保险单上,贵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自生
效之日起,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贵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费。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
一定损失。
5、本人已知晓弘康人寿可提供在线回访、核保、保全、批改、退保及投诉等在线服务;弘康
人寿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河南、江苏设有分公司,可以为本人提供全流程的线下服务;弘
康人寿通过与第三方合作,可以在无分支机构的地区提供保全资料接收及初审、理赔报案受理
及立案、投诉案件受理及处理等服务以及特殊原因需要上门办理的相关业务。
6、本人已知晓弘康人寿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电子保单和保单状态报告,电子保单和纸质保
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