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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弘福多多终身寿险(2023 版)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出生满 30 天至 7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
等待期
本合同无等待期
犹豫期
本合同犹豫期 15 (含第 15 天)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
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
当期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
本合同第一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
为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 1.03 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且在年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
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且在年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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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
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上述“给付系数”的取值如下:
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18 40 周岁
160%
41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含)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
的年龄。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
项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
任: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
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
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单利益
一、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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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书面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
向我们办理保单贷款。申请贷款时累计贷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
值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180 天。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
利率执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
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您申请保单贷款须提交保单贷款申请,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
未交纳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
后的余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
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部分收取利息,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同保单贷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时,本合
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三、减额交清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将本
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
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年度有效保额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均须符合我们的要求。
【犹豫期及退保】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
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
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 10 元的工本
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
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后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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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由本公司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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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演示】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30
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
被保险人性别:
年交保险费:
50,000
保险期间:
终身
基本保险金额:
48,585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
年度
保单年度末
年龄
年交
保险费
累计
保险费
年度
有效保额
保单年度末
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
身故或全残保险
1
31
50,000
50,000
48,585
40,045
80,000
2
32
-
50,000
50,043
42,025
80,000
3
33
-
50,000
51,544
44,110
80,000
4
34
-
50,000
53,090
46,300
80,000
5
35
-
50,000
54,683
48,595
80,000
6
36
-
50,000
56,323
51,005
80,000
7
37
-
50,000
58,013
53,540
80,000
8
38
-
50,000
59,753
56,200
80,000
9
39
-
50,000
61,546
58,995
80,000
10
40
-
50,000
63,392
61,925
80,000
15
45
-
50,000
73,489
74,585
74,585
20
50
-
50,000
85,194
86,465
86,465
25
55
-
50,000
98,763
100,235
100,235
30
60
-
50,000
114,494
116,200
116,200
35
65
-
50,000
132,730
134,705
134,705
40
70
-
50,000
153,870
156,160
156,160
45
75
-
50,000
178,378
181,035
181,035
50
80
-
50,000
206,788
209,870
209,870
55
85
-
50,000
239,724
243,295
243,295
60
90
-
50,000
277,906
282,045
282,045
65
95
-
50,000
322,170
326,970
326,970
70
100
-
50,000
373,483
379,045
379,045
75
105
-
50,000
432,969
439,420
439,420
注:
1.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
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演示数据保留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