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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书面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
向我们办理保单贷款。申请贷款时累计贷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
值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天。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
利率执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
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您申请保单贷款须提交保单贷款申请,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
未交纳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
后的余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
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部分收取利息,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同保单贷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时,本合
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三、减额交清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将本
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
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年度有效保额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均须符合我们的要求。
【犹豫期及退保】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
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
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
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
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 犹豫期后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