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
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
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
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规定的我们解除合同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
费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
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
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