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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金禧一生年金保险(2023 版)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
等待期
本合同无等待期
犹豫期
本合同犹豫期 15 (含第 15 天)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
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
当期的保险费。
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金额
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半年领、季领和月领四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年领年金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半年领年金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0.505;季领
年金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0.254;月领年金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0.085
年金领取日
本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为第 5 保单周年日、 10 保单周年日、 20 保单周年日、 30
保单周年日和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五种,由您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并
保险单中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根据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日为年金首次领取日及以后每年(年领时
半年(半年领时)每季(季领时)或每月(月领时)的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如当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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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年金领取日生存,我们
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
保单利益
一、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书面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
向我们办理保单贷款。申请贷款时累计贷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
值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180 天。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
利率执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
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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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申请保单贷款须提交保单贷款申请,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
未交纳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自动垫交本合同的应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部分收取利息,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同保单贷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本合同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犹豫期及退保】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
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
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 10 元的工本
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
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后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由本公司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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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演示】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40
交费期间:
5 年交
被保险人性别:
年交保险费:
100,000
保险期间:
终身
基本保险金额:
42,470
年金首次领取日:
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对应的
保单周年日
保单利益演示
单位:人民币
保单年度末
年龄
年交
保险费
累计
保险费
保单年度末
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
年金
保单年度末
身故保险金
41
100,000
100,000
40,210
100,000
42
100,000
200,000
90,060
200,000
43
100,000
300,000
147,430
300,000
44
100,000
400,000
212,950
400,000
45
100,000
500,000
326,690
500,000
46
500,000
383,930
500,000
47
500,000
442,550
500,000
48
500,000
502,500
502,500
49
500,000
563,600
563,600
50
500,000
625,740
625,740
55
500,000
725,410
725,410
60
500,000
840,940
840,940
65
500,000
974,890
974,890
70
500,000
1,087,690
42,470
1,130,160
75
500,000
1,035,440
42,470
1,077,910
80
500,000
974,870
42,470
1,017,340
85
500,000
904,650
42,470
947,120
90
500,000
823,250
42,470
865,720
95
500,000
728,880
42,470
771,350
100
500,000
619,490
42,470
661,960
105
500,000
492,660
42,470
535,130
注:
1. 演示数据保留整数。
2. 若当年度领取年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会进行相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