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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康宝 L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宝贝 L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
可选责任三和可选责任四。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
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
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外伤的原科医初次本合
指的轻度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恶
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及 60 周岁前首
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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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外伤的原科医初次本合
指的中度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
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及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外伤的原生下之一本合
止,我们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2)身故(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一)
(3)高度残疾(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一)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2.基本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指的轻度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
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
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若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时轻度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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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 90 后,若被保险人经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度
疾病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相邻两次轻度疾病的初次确诊时间间隔
大于等于 1 年。
(2)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 90 内(含 90 日),若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及 60
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
有效。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
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后,
我们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
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
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所对应
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轻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
于同组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
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我们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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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若有)的,则我们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应
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
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恶性肿
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时,须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该种(或
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
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
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
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
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
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
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指的中度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
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
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若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时轻度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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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 90 后,若被保险人经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度
疾病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相邻两次中度疾病的初次确诊时间间隔
大于等于 1 年。
(2)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 90 内(含 90 日),若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及 60
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
有效。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
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后,
我们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
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
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所对应
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中度疾病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
于同组的重度疾病和中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中
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我们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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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若有)的,则我们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应
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
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恶性肿
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时,须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该种(或
多种)中度疾病对应的中度疾病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
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每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
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
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
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
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
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指的重度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并不再承担“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轻度疾病豁免保险
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保险金(若有)和高度残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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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责任。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和“恶性肿瘤
—重度”关爱保险金中的任意一项,或投保时仅选择“恶性肿瘤—
—重度”关爱保险金且我们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或投保时仅选
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且我们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或投保
时同时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多次给付
保险金且我们已按约定给付该两项保险金,在轻度疾病保险金、中
度疾病保险金、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均终止后,
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指的特定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
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
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
度”关爱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特定
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额
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确诊特定疾病时所在保单年度
给付比例
1 个保单年度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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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保单年度
100%
3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130%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指的罕见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
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
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
度”关爱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罕见
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罕见疾病额
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确诊罕见疾病时所在保单年度
给付比例
1 个保单年度
100%
2 个保单年度
170%
3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210%
本合同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轻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轻度”“原位癌”且我们按本
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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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在按本
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50%给性肿——重度给付恶性
——重度”拓展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
限。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指的轻度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
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自被保险人该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
险费已经交纳。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指的中度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
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自被保险人该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
险费已经交纳。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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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指的重度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
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自被保险人该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
险费已经交纳。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同时符
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而不
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
(若有)给付条件,且同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
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若
有)中的一项,而不予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给
条件,且同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我们仅给付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而不予给付轻度疾病
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有)给付条件,且同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给
条件的,我们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
不予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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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可选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
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3.可选责任一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
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身
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
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高
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
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高
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后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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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
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4.可选责任二
【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包括“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在我
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
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后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首次重度疾病
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的
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首次重度
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
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
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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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
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首次重度疾病非“恶性肿瘤——
度”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在我
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
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
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
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
两次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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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
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
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前述两次重度疾病均非“恶
肿瘤——重度”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度
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在我
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
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
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
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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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
三次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四
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
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前述三次重度疾病均非“恶
肿瘤——重度”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四次重度
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或投
保时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我们已按约定给付该
保险金,在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60 周岁前首次轻度
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
险金(若有)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5.可选责任三
“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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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后,自该
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
——
度”,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
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
度”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转移或扩散;
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度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或重
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后,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
起满 18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
——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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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选责任四
【60 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
60 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包括“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
“60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
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10%给付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
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给付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
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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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金额 60%给付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
付后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 60 疾病付保60 前首
60
险金的给付次数均以一次为限。
(二)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
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
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
指的“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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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遗传性疾病(但不包括本合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
疾病所列明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异常(但不包括本合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所列明的
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
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
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
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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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中其他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请重点关注。
(三)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 0 周岁(须出生满 28
日)至 17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
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六)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为: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首
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罕见疾病额外给付
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保险金、高度残
疾保险金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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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60 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退保金等,其中退保金为解除合
同时向您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
二、利益演示
本合同利益演示详见附表
三、犹豫期及退保
(一)犹豫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
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
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
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
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退保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
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
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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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三)退保金(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
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
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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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益演示表
北京人寿京康宝贝 L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利益演示表
一、保单基本信息
被保险人性别
保险期间
终身
100,000
被保险人投保年
0 周岁
交费期间
30 年交
886
保障计划
计划十六(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可选责任三+可选责任四)
二、利益演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年交
保险
累计
保险费
基本责任
轻度疾
病保险
中度疾
病保险
首次重度
疾病保险
特定疾病
额外给付
保险金
罕见疾病
额外给付
保险金
“恶性肿瘤
——重度”
拓展保险金
轻度疾
病豁免
保险费
中度疾
病豁免
保险费
重度疾
病豁免
保险费
1
1
886
886
30,000
60,000
100,000
50,000
100,000
50,000
25,694
25,694
25,694
2
2
886
1,772
30,000
60,000
100,000
100,000
170,000
50,000
24,808
24,808
24,808
3
3
886
2,658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23,922
23,922
23,922
4
4
886
3,544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23,036
23,036
23,036
5
5
886
4,430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22,150
22,150
22,150
24 / 27
年交
保险
累计
保险费
基本责任
轻度疾
病保险
中度疾
病保险
首次重度
疾病保险
特定疾病
额外给付
保险金
罕见疾病
额外给付
保险金
“恶性肿瘤
——重度”
拓展保险金
轻度疾
病豁免
保险费
中度疾
病豁免
保险费
重度疾
病豁免
保险费
6
6
886
5,316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21,264
21,264
21,264
7
7
886
6,202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20,378
20,378
20,378
8
8
886
7,088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19,492
19,492
19,492
9
9
886
7,974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18,606
18,606
18,606
10
10
886
8,860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17,720
17,720
17,720
20
20
886
17,720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8,860
8,860
8,860
30
30
886
26,580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
-
-
40
40
-
26,580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
-
-
50
50
-
26,580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
-
-
60
60
-
26,580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
-
-
70
70
-
26,580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
-
-
80
80
-
26,580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
-
-
90
90
-
26,580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
-
-
100
100
-
26,580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
-
-
25 / 27
年交
保险
累计
保险费
基本责任
轻度疾
病保险
中度疾
病保险
首次重度
疾病保险
特定疾病
额外给付
保险金
罕见疾病
额外给付
保险金
“恶性肿瘤
——重度”
拓展保险金
轻度疾
病豁免
保险费
中度疾
病豁免
保险费
重度疾
病豁免
保险费
105
105
-
26,580
30,000
60,000
100,000
130,000
210,000
50,000
-
-
-
保单
年度
可选责任一
可选责任二
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可选责任三
可选责任四
60 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
年末现
金价值
年末身
故保险
年末高
度残疾
保险金
第二次
重度疾
病保险
第三次
重度疾
病保险
第四次
重度疾
病保险
“恶性肿瘤
——重度”
爱保险金
60 周岁前首
次轻度疾病
额外给付保
险金
60 周岁前首
次中度疾病
额外给付保
险金
60 周岁前首
次重度疾病
额外给付保
险金
1
1
886
886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27
2
2
1,772
1,772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49
3
3
2,658
2,658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96
4
4
3,544
3,544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400
5
5
4,430
4,430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732
6
6
5,316
5,316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1,092
7
7
6,202
6,202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1,480
8
8
7,088
7,088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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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
年度
可选责任一
可选责任二
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可选责任三
可选责任四
60 周岁前疾病关爱保险金
年末现
金价值
年末身
故保险
年末高
度残疾
保险金
第二次
重度疾
病保险
第三次
重度疾
病保险
第四次
重度疾
病保险
“恶性肿瘤
——重度”
爱保险金
60 周岁前首
次轻度疾病
额外给付保
险金
60 周岁前首
次中度疾病
额外给付保
险金
60 周岁前首
次重度疾病
额外给付保
险金
9
9
7,974
7,974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2,346
10
10
8,860
8,860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2,825
20
20
100,000
100,000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9,537
30
30
100,000
100,000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19,138
40
40
100,000
100,000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28,453
50
50
100,000
100,000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40,257
60
60
100,000
100,000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10,000
20,000
60,000
51,923
70
70
100,000
100,000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
-
-
68,654
80
80
100,000
100,000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
-
-
83,569
90
90
100,000
100,000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
-
-
93,140
100
100
100,000
100,000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
-
-
98,573
105
105
100,000
100,000
120,000
120,000
150,000
120,000
-
-
-
100,930
27 / 27
我们声明:
(1)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2)我们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
金我们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第三病保金、度疾“恶肿瘤”关、60 轻度给付金、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均以一次为限
(4)以上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和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的演示数据为应豁免的剩余未交保费之和。
(5)以上利益演示为等待期后数据,等待期内对应的保险利益以条款为准。
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应以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