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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六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度
疾病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相邻两次轻度疾病的初次确诊时间间隔须
大于等于 1 年。
(2)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若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及 60 周
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
有效。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
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后,
我们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
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
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所对应的
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轻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
于同组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
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我们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轻度
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