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 28
度”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
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由专科医生开具
了与诊断相关的证明资料,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
复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
——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
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
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
“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度疾病确
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给付后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
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四次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多次给
付保险金后,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若被保险
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
——重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第一次“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