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
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后,我们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
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
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轻
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同组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
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我们已实际给付该种
(或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
有)的,则我们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应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
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
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时,须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轻
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
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
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中度疾病保险金: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若被保险人
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及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
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后,我们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
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
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中
度疾病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同组的重度疾病和中度疾
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中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我们已实际给付该种
(或多种)中度疾病对应的中度疾病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
有)的,则我们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应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
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
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时,须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中
度疾病对应的中度疾病保险金和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每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
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