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D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免除保险人责任
责任免
列情被保加合病、
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 2 年内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条款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条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条款释义)或驾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条款释义)的机动车(见条款释义
5
HIV HIV HIV
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条款释义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
列明的疾、疾病状态或手术,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见条款释义,但不包
括本附加合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所列明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导致本附度疾或重
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列情保险残疾承担
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 2 年内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导致的,止,险人退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导致残疾同终您退
现金价值。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10 内通知本公司,但
款释延除
使保、原等难公司
司通或者当及时知
或者但不定保、原
的除外。
保险合同效力中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实告知】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或者履行实告影响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不履务,同解险事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大过告知事故影响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年龄性别错误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险事公司,并退价值使
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合同“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费的,本
并要费。险事给付
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风险提示与健康说明:
1、 等待期
180 180
义)发生的,止,退
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
义)
(2)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见条款释义
(3)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见条款释义
(4)身故;
(5)高度残疾(见条款释义)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2、指定医疗机构:
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可在公司官网(路径:客户服务-定点医院查询)及官微渠道(路径:
我的-理赔服务-定点医院查询)进行查询。
3、犹豫期:
自您签收附加合同之日起, 15 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合同
附加求不在此本附
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加合,您填写请书并提本附
(见条款释义)自本公司到您的解除合同申书时起,本附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
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退保损失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
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您解除主合同,本附加合同须同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