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主险合同约
定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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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接受治疗的,对于因此产生的、必须由被保
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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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医生诊疗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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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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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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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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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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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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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费,我们依据
2.2.5 条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保险金总赔付限额内赔付意外门
急诊保险金。
如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尤其是
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vip 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
的,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指定疾病的,对于在
该医院的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接受治疗产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
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生诊疗费、治疗费、
检查检验费、药品费、医疗器械使用费、门诊手术费(即“门诊急诊医疗
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费,我们依据 2.2.5 条保险金计算
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保险金总赔付限额内赔付指定疾病门急诊保险金。
指定疾病门急诊保险金有日限额的限制,每日赔付金额不超过日限额。
指定疾病包括:病毒性肝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新冠
病毒感染、甲流、乙流、手足口病、猴痘、肺炎、气管炎、支气管炎、幼
儿急疹、肠炎、扁桃体炎、喉炎、水痘、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立医院的普通
部(不包含公立医院的特需部、vip 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以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医院。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
以康复治疗为主要职能的医疗机构(如康复医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
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以及其他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医院(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特需部指设立于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立医院中,医疗费收费主体为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立医院,且产生的医疗费用满足以下条
件之一的诊疗部门:
(1)在医疗费票据或清单中明确属特需医疗,如包含“特需”、“特需部”、“特需医疗”、“特需门诊”、“特需病房”、
“特需床位”等表述;
(2)虽然未明确属特需医疗,但相关医疗费用与当地发改委、物价局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相比有明显升高且部分或全部应当可以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项目因医院的原因无法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指根据被保险人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承担的医疗费用项目。未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以其就诊地基本医疗保政策为准。
医生诊疗费指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诊疗费用。
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以及相关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
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用。
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
疗、光疗、磁疗、热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
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等;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等。
检查检验费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X 光费、
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
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药品费中不包含根据中医药方组合一种或多种中医药材进行内服或外用的中草药
药品费(中草药饮片、中草药颗粒和中草药膏方等),本项费用仅包括条款约定的医院收取的费用(以收费票据为准)。
医疗器械使用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为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购买、租用和使用医疗器械所发生的费用。本项费用仅包括
条款约定的医院收取的费用(以收费票据为准)。
门诊手术指发生在医院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医疗,门诊手术费包括外科医生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
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本项费用仅包括条款约定的医院收取
的费用(以收费票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