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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保险 D 款重大疾病保险
(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附加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D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
2)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
3)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4)身故;
5)高度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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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加合专科
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
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
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加合专科
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
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
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加合专科
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
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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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
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
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
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高度残疾,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
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的
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二)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
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
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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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染”、“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
重度疾病所列明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所列
明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
病或重度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
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
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
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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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其他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重点关注。
(三)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为被豁免合同的投
保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
60 周岁以下(含 6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条
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四)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五)交费方式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支付方式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六)保单利益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利益为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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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高度残疾豁免保险
费、退保金等,其中退保金为解除合同时向您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
二、利益演示
本附加合同利益演示详见附表。
三、犹豫期及退保
(一)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
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
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退保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
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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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解除主合同,本附加合同须同时解除。
(三)退保金(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
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单年度
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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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益演示表
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D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利益演示表
一、保单基本信息
被保险人性别
保险期间
同所保障合同
3,000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40 周岁
交费期间
9 年交
114.9
二、利益演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
年度
年末
年龄
年交
保险费
累计
保险费
轻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
中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
重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
身故豁免
保险费
高度残疾豁
免保险费
年末现金
价值
1
41
114.9
114.9
27,000
27,000
27,000
27,000
27,000
0
2
42
114.9
229.8
24,000
24,000
24,000
24,000
24,000
0
3
43
114.9
344.7
21,000
21,000
21,000
21,000
21,000
0
4
44
114.9
459.6
18,000
18,000
18,000
18,000
18,000
0
5
45
114.9
574.5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0
6
46
114.9
689.4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0
7
47
114.9
804.3
9,000
9,000
9,000
9,000
9,000
0
9 / 9
8
48
114.9
919.2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0
9
49
114.9
1,034.1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0
10
50
-
1,034.1
-
-
-
-
-
0
本公司声明:
1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本公司仅豁免
一项,在豁免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以上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的演示数
据为应豁免的剩余未交保费之和。
3)以上利益演示为等待期后数据,等待期内对应的保险利益以条款为准。
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应以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