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
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
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基于前款约定解除合同。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对于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
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6.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
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6.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但本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向您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承担。
6.7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
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7 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