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养老大家慧选 A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
...................................
“您”指投保人,
.......
“本
..
公司”、“我们”指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大家
........................................
养老
..
大家
..
慧选
A
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6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7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4.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1.4 犹豫期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
2.5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
2.6 保险责任
2.7 责任免除
3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宣告死亡处理
4.6 诉讼时效
5 其他权益
5.1 减保
5.2 保单贷款
5.3 第二投保人
6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6.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
6.4 未还款项
6.5 合同内容变更
6.6 联系方式变更
6.7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合法有效
7.2 有效身份证件
7.3 现金价值
7.4 周岁
7.5 年生效对应日
7.6 月生效对应日
7.7 已交保险费
7.8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7.9 保险利益
大家养[2023]老年金保险 17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大家养老大家慧选 A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见释义 7.1)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
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经本公司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
1.3 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4 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将在扣除不超过十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投保人的
有效身份
证件(见释义 7.2)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可以以书面形式或
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见释 7.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
2.1 本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本合同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 106
周岁(见释义 7.4)
保单
年生效对应日(见释 7.5
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老年金起始领
取年龄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
应日。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分别为 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和 70 周岁四种,
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60、65 70 周岁三种;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55、60、65 70 周岁四种。
2.5 老年金领取频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
若领取频率为年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本合同
年生效对应日;若领取频率为月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
后的每个本合同
月生效对应日(见释义 7.6)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频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可
以变更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变更后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自下一个年生效对应
日起生效。
2.6 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老年金”、“身故保险金”、“祝寿金”三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
(1)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且被保险人
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养老
年金;
(2)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且被保险人
在每个月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45%给付养老
年金。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十个保单年度为养
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向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
老年金,其金额为保证领取期间内应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
金后的余额(不计)。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不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身
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见释义 7.7)
与本合同现
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后(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身故
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 90 周岁对应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10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 100 周岁对应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
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祝寿金。
2.7 任免除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
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与(3)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2.7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 1.4 犹豫期”、“1.5 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请投保人务必特别注意。
3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险费的交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见释义 7.8)
支付当期保险费。
3.2 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
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仍承担本条 2.6 条约定的保险
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
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同效力的中止
与恢复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
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
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
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合同。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益人
养老年金,指本条款 2.6 条约定的养老年金。除另有约定外,养老年金受益人及祝
寿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与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以书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通知后,将
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批
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寿金受益人、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
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的指定、变更等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险事故通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我们,且您要求解除
本合同导致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
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4.3 险金的申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年金或祝寿
申请
申请养老年金或祝寿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本公司申领保
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申领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应提交以下
材料:
(1)保险合同;
(2)理赔申请书;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
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
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4.4 险金的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做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
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
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行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告死亡处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被
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据此判定该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且其在宣告死亡案件中的死亡日期在保险期间之外
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
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自
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其他权益
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生效满五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每个
保单年度内累计减少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20%。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5.2 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
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载明的利率执行。贷款本
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
行中止
5.3 二投保人
指定第二投保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指定第二投保人,当投保人身故后第二投保人可向
我们申请成为本合同新的投保人。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投保人指定的第二投保人有权在本合同“第二投
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的要求”约定的时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
同意后,第二投保人成为本合同新的投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的相关权利
和义务。
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指定本合同的第二投保人,经我们审
核同意后生效。投保人指定的第二投保人须为自然人,且符合以下情形:
1投保人指定第二投保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以及第二投保人
人的书面同意;
2投保人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在投保人指定时应与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见释义
7.9)
关系,否则指定无效。
二投保人
更投保人的要求
第二投保人应在投保人身故后两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申请。第二投保人在向
我们申请变更投保人时,应当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的第二投保人
投保人已指定本合同第二投保人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
撤销本合同的第二投保人。我们收到撤销第二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后,出具相关批单。
您也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进行变更,按照本条第二项“指
定第二投保人的方式”的约定重新指定新的第二投保人,原第二投保人的指定同时
作废。
6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
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
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
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同解除权的限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2 年的,本公司不得基于前款约定解除合同。
6.3 龄或性别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对于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6.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
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6.4 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但本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 同内容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 系方式变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向您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承担。
6.7 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
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7 释义
7.1 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7.2 效身份证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
7.3 金价值 指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给您或其他权利人的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
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7.4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20 9 1 日,2020 9
1 日至 2021 8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21 9 1 日至 2022 8 31 日期
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5 生效对应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
日为对应日。
7.6 生效对应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
日为对应日。
7.7 交保险费 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
更的情形,则依据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已交保险费
7.8 险费约定交纳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
对应日。
7.9 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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