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合同条款第五章第十二条“责任免除”项下第(20)项外,
主
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
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监
护病房,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
任何牙检查、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
治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 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
眼科验光检查。
(3) 一般的身体检查(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
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 脊椎病。
(5)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
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三十天(适用于保险期间为 4-12 个月的情
形,如保险期间为 1-3 个月的,则为七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9)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
(10)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 扁桃腺、腺状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险人自
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持续一百二十天后接受的前述治疗或外科手术除外。
(12) 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除需提供主合同条款第二十条“索赔申请”所列相关文件外,还
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
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2) 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
(3) 入住监护病房证明;
(4)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复印件);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