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猝死团体保险
(2021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104194674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猝死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
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猝死,则本公司按保险单所
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合同条款第五章第十二条“责任免除”项下第(20)项外,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
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死亡或身故,本公司不
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2
) 既往症。
(
3
) 精神类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
4
) 罹患任何性传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罹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
罹患与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有关的疾病。
(
5
) 麻醉、内科手术、外科手术、药物过敏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和由此引发的并发症导致的
身故,以及任何医疗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身故。
(
6
)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和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
7
) 未能取得猝死的相关鉴定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