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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猝死团体保险
(2021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104194674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猝死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
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猝死,则本公司按保险单
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合同条款第五章第十二条“责任免除”下第(20)项外,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
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死亡或身故,公司不
负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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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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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往症。
3
) 精神类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4
) 罹患任何性传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罹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罹患与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有关的疾病。
5
) 麻醉、内科手术、外科手术、药物过敏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和由此引发的并发症导致
身故,以及任何医疗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身故。
6
)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和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7
) 未能取得猝死的相关鉴定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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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
(9) 主合同项下约定意外事故引致的身故。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索赔时,除需提供主合同条款第二十条“索赔申请”所列相关文件外,
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一起递交本
司:
(1) 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及体检报告、抢救记录,医院或公安机关、检察
院、法院等政法机关能够证明被保险人猝死的法律文件;
(2) 继承人继承权继承额公证书;
(3) 法医尸检报告(如有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附加合同所称的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不可预见地发生急性症状而在发生上述
状后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突然的、出乎意料的、非暴力性的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
断或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二、 附加合同所称的既往症: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之日前五年已存在且该
保险人知道或应知道的症状和体征管该被保险人是否已寻求、接受医疗、药疗、
生建议或诊断;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之日前五年已寻求接受治疗、药疗、
医生建议或诊断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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