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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1 总则
1.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
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1.2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
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
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1.3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如保险合同中包含多个主险条款,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可约定本附加险所适用
的主险条款,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未约定所适用的主险条款,则视为本附加险适
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全部主险条款。如本附加险所适用的主险条款中包含多项保险责
任,还可约定本附加险所适用的具体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未约定所适
用的保险责任,则视为本附加险适用于该条款中的全部保险责任。对于本附加险所
适用的任一保险责任,投保人、保险人双方还可约定给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在投保 2.1.1 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 2.1.2,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1.1 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见释义)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主险责任范
围内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
要的救护车(见释义)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公费医
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每次事
故赔偿限额给付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每次事故免赔额、给付比例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意
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意外伤害救护车
费用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时,
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终止。
2.1.2 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急
性疾病(见释义)并自该急性疾病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
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
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
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给付急性疾病救护
车费用保险金。
每次事故免赔额、给付比例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所负给付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急
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急性疾病救护车
费用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时,
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急性疾病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