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附加被保险人资格条款
(2024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4012215381)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
本合同仅承保符合约定投保资格的人员
。任何提出投保申请的
人员均须符合本保险的投保资格。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投保资格指投保人员须同
时满足以下要求:
(1)属于投保人所申报的符合所有投保条件的其于中国大陆境内雇佣的属于本保险接
受投保职业类别的在岗全职雇员,
但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
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为明确起见,相关约定如下:
1)本保险接受投保人投保的行业不包括渔业、森林砍伐业、矿业采石业、航运业以及
涉及隧道作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运输、武器弹药研究
和开发、驯兽及凶猛动物养殖的职业活动的企业,以及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劳务
派遣公司及其他人力资源中介公司。
2)本保险所称的“雇佣”指投保人与其申报投保的人员之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包括
投保人短期劳动用工的情形。
3)本保险所称的“在岗全职雇员”指申报投保的人员在与投保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期
间,不存在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或用工主体。为避免歧义,
在岗全职雇员不包括与
投保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非全职临时工、小时工、兼职实习生等非全职雇员以及培训学
员、会员等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
(2)属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常住,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
正常生活的人员,中国大陆境内常住是指参保时的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居住
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 183 天。
如本公司发现任何投保人员不符合上述投保资格中的任何一项要求,则本公司有权依
据合同约定取消该人员的被保资格,全额无息退还该人员已交付的保险费,并对于取消其
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如本公司发现任何投保人员符合上述所有投保资格要求,但在该人员发生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事故后不能提供任何有效的书面劳动用工合同证明投保人与该人员之间存在劳动用
工关系的,则本公司将按照以下赔偿规则处理:
实际赔偿金额 = 按保险合同约定核定的赔偿金额 * 70%
本公司按上述赔偿规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投保人、该人员或索赔申请人能
提供以下文件之一作为认定投保人与该人员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证明:
(1)投保人向该人员支付工资的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投保人向该人员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该人员的考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