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互联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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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个人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致本保险合同所
附《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脱位类型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骨折或关
节脱位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及该项骨折或关节脱位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骨折或关节脱位类型不在所附《给付表》之列,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或关节脱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
高一项的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
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既往症;
(二)被保险人先天性关节脱位、病理性脱位、习惯性脱位、陈旧性脱位或复发性脱位;
(三)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指有病骨骼遭受轻微外力即发生的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
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或关节脱位。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
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折或关
节脱位诊断证明、相关的病历记录、X 光片或 CT 光片及其他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或手术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