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见释义 10);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11)、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
义 12),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
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
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
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
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 13)等职业活动期间;或任何涉及体力劳动或与操作、使用机器有关的工作
期间;
17.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
动的除外;
19.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 14)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
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
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见释义 15)的影响期间;
2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17)的机动车期间;
24.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见释义 18)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见释义 19)及其
并发症;
27.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 20),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 21),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八、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
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九、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
北京时间为准。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
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人
完成该次旅行后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3)保
险人和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
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
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直接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