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目录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 3
(注册号:C00005032312023080122111 ............................................................ 3
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 11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51........................................................... 11
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13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31 ...........................................................13
附加旅行猝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15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261 ...........................................................15
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 A 版) .......................................................16
(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80121731 ...........................................................17
附加旅行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21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81 ...........................................................21
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23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91 ...........................................................23
附加旅行亲友慰问探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27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2291 ...........................................................27
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29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61 ...........................................................29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31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51 ...........................................................31
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34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71 ...........................................................34
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37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21 ...........................................................37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2161 ...........................................................38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互联网 A 版) ...........................................40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2281 ...........................................................40
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44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2271 ...........................................................44
附加旅行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46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1921 ...........................................................46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48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222541 ...........................................................48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犬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51
(注册号:C00005030922023080122011 ...........................................................51
附加旅行申根签证拒签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53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2041 ...........................................................53
附加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障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55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671 ...........................................................55
附加仅承保欧洲旅行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56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221 ...........................................................56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12023080122111
一、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
用书面形式。
二、被保险人
应为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见释义 1)范围、身体健、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法定住所地或
常居住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境内(见释义 2,其旅行行程始和终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为准
三、被保险人的减少
保险人(见释义 3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险人
1. 若保险人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
减少某一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
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见释义 4)。
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
日的二十四时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保险人。
3.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
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保险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险人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该被保险人。
四、投保人
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五、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
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
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六、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境外(见释义 5旅行(见释义 6遭受意外伤害(见
释义 7事故(包含进初级户外运动(见释义 8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
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
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
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
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见释义 9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
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
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
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
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
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额,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
项保险责任终止。
七、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3.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8.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见释义 10);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11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见释
12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
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
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
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采掘业、采矿业、中摄影、理爆炸物、
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 13等职业活动期间;或任何及体力劳动或与操作使用机器有关的工作
期间;
17.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
动的除外
19.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 14)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
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
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见释义 15)的影响期间;
2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见释义 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见释义 17的机动车期间;
24.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见释义 18)及其并发症、水特定疾病(见释义 19)及其
并发症;
27.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 20,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 21),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
八、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险金额由投
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九、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北京时间为准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
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
完成该次旅行后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3)保
险人和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
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发生的时间为: (1) 险单所载的保险期
间起始日;(2)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直接前
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
期间届满;(2) 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但在境外旅行情形中,
若该被保险人非因中转原因未直接返回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工作地而在境内其它地方短暂停留的,则为
该被保险人到达该暂时停留处。
十、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任何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
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疗机并因此而导致其旅程延, 而本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保险人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上述
造成该被保险人旅程延长的原因不再对被保险人行程造成影被保险人直接返回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
作地结束旅程
十一、保险人义务
1.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
提供。
3.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
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因客观原因、被保险人原因、情形异常复杂、需要等待第三方意见的除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1.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2.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
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保人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不可抗力(见释义 22)而导致的迟延。
十三、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 23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
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
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身故保险金申
1.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警方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级以(含二级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 24)或警方
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
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
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件;
5.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定继承人公证书;
6. 若是商务旅行(见释义 25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件;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十四、身体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在治疗结束后,保险人认可的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取得《司
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十五、身体检查及身故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
权要求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十六、特别赔偿限定
被保险人在同一旅程中就同一保险人的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 2 份(或以上
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人仅按所投
产品中保额最高的一份保险合同承担该险别项下的赔偿责任;若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即只对其中
一份做赔偿。对于其余保险合同给予退还保险费。
十七、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按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之日起计算。
十八、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
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2.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
时间(以较晚者为准)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但对于投保单次旅行保障计划的情形,如投保人按
述约定申请退保,应经保险人同意,并提供被保险人相应的未出行的证明。对于保险期间内无已发生保
金给付的被保险人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但本保险
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十九、合同的争议处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
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法律适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区法律)
二十一、释义
释义 1:年龄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起的上一个生日时的年龄
释义 2: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释义 3: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释义 4: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险合同保险期限的天)] ×(1-10%。经过天数
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释义 5: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释义 6:旅行
指被保险人出于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市级区域以外的地方,不超过一年
游览和逗留活动。
释义 7: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释义 8:初级户外运动
包括户外旅游、远足徒步、健身娱乐登山、露营、山地和非山地定向运动、人工场地攀岩和下降、山地穿
越、划船、游泳、拓展运动、自行车观景、人工场地轮滑、浮潜。
释义 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标准标号为 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
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释义 10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且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险人死亡诊断为猝死。
释义 11: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极地探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释义 12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释义 13:高空作业
二米或以上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准)的职业活动。
释义 14医生
指除被保险人本人、其家庭成员或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外的任何持有被认可并依据其执
国家之法律,正式注册及提供其认可执业医疗范围内之医生。
释义 15:管制药品
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释义 16:无有效驾驶证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
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
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释义 17: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释义 18:高原反应特定疾
指急性高原脑水肿、急性高原肺水肿、高原反应、和平原反应,其成立必须由医院相应专科医师确诊。
释义 19:潜水特定疾病
指潜水减压病、氮醉、及二氧化碳中毒,其成立必须由医院相应专科医师确诊。
释义 20:流行疫病
是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
释义 21:大规模流行疫病
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释义 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释义 23: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释义 24: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投
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
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
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保险合同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释义 25:商务旅行
指被保险人经其雇主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该旅行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往来其日常居住地与日
工作地或被保险人的个人旅游或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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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5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国大陆境外或境旅行时,持有效客以乘客人身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见释义)时,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故的,保人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
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
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伤残保险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
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
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
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上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出现下列任一情/行为,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
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为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1.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
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5.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16.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17.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
六、保险金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相关约定均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合同亦无
效。
八、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合同为准;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九、释义
释义: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网约车、顺风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
/游轮)、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合同中“公共交通工
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义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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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3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国大陆境内或境旅行时,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见
释义 1)四轮机动车见释义 2)( 7 座以下,含 7 座)时遭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
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导致意外死亡、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意外
伤害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成意外身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
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
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
金。
(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险人该《伤残评标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
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
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
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上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
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具备任一列情形时/行为的,或在下列期,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5.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6.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
7.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8.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
间;
9.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类车辆牵引;
10. 驾驶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3、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 4)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5)的机
动车;
11.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不符合本附加合同非营运机动车的释义(见释义 12);
12.驾驶或乘坐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
车牵引挂车的
15.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16.从事犯罪活动
17.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
五、保险金申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相关约定均同保险合同一致。
六、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合同亦无
效。
七、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合同为准;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八、释义
释义 1:非营运车
指非从事公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租金或其他任何类似费用的自用机动车辆
释义 2: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坐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动自
车。
释义 3: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当地
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释义 4:无有效驾驶证
驾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
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释义 5: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4)依照事故发生地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机动车行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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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猝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26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遭遇猝死见释义 1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
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或具备下列情形/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意外伤害(见释义 2事故;
2.既往病症(见释义 3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见释义 4)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4.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身故的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7.任何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其他医疗行为或医疗故;
8.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
9.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主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下猝死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五、保险金申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件。
7.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
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六、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七、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八、释义
释义 1: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且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险人死亡诊断为猝死。
释义 2: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释义 3: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
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释义 4:先天性疾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
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
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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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 A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8012173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
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见
释义 1后罹患疾病,到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释义 2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
在扣除保险单所载的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单所载的赔付比例责赔偿下述医疗费用
(一)如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在境外的,在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被保
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
必需的(见释义 3医疗费用。
(二)如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在境内的,在意外伤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被保
险人在境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境内旅
行期间罹患疾病的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或保险凭中所载“境内旅行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为限。
(三)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并因此在境外接受了合格的专业医师诊治,直
导致被保险人回国后需在境内继续治疗的,则对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
内在境内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且同
时适用以下约定:
1.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
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则保人按其在医疗机构内已支出的、合理且必需
的医疗费用补偿被保险人,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 15%为限。
2.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
人按如下公式补偿,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医疗费用保险 = 在医疗机构内已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3.保险人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疗费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
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该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承担的牙科治疗费用仅限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伤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
构医生诊断,初次就诊付的合理紧急科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手术费、药费(仅限医生处
中用于减轻疼痛的药品)
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人所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或保凭证中所载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对被
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赔偿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
终止
三、补偿原则和标准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
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经社保卡个人账户支出的部分视为个人支
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四、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
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具备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承
赔偿责任:
1.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
福利机构等已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
2.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
妊娠(含宫外孕)、避孕或绝育手术等所产生的费用;
3. 脊椎病、疝气、痔疮、药物过敏
4. 扁桃腺(体)、腺样体、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5. 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
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6. 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7. 健康护理(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非治
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8. 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9. 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齿
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对非自然进行的任何治疗;
10.先天性疾病(见释义 4)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1.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2.既往病症(见释义 5及其并发症;
1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
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释义 6
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
15.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
费用;
16.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7.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
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经保险人同意的除
18.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
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
1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20.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21.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2.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i.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
热疗等;
ii.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
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iii.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
治疗。
五、医疗押金担保服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时,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通知保险人委托的救
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咨或安排住院时,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约定的
保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押金,在保险人授权的条件下,救援机构在保险金额内负责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
疗费用进行担保。如果救援机构无法安排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事宜,当被保险人回到境内或原出发地后
经保险人批准确认,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六、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七、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八、不保证续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
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合同。
九、保险金申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英爱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急诊、门诊、住院病
及医疗、费清单以及原始收费单据、出院小结原件
4.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所有本附加合同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中间价为准。
(三)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金额时,索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退还原始
单据,保险人在加盖印章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退还原始单据。
十、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
效。
十一、其他条款的适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二、释义
释义 1: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准。等待期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2: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投
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
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
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合同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释义 3:合理且必需的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
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
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2.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2.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2.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2.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
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释义 4:先天性疾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
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
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释义 5: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寻
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释义 6: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
中国大陆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外(括香港、澳门及台
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大陆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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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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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8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保险合同使用除另有约定外,附加合同
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旅行(见释义 1)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
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见释义 2时,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救援机构”
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运送至当地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
机构从医疗角度认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中国大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救
援机构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
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
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送和送返所需
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
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
人及其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
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三、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
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送及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行为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治疗、妊娠、
孕及绝育手术
2.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
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
4. 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齿
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对非自然进行的任何治疗;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
释义 3)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5.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4)及其并发症;
6.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
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7.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0.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需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11.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2.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
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4.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以接受医(见释义 5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
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16.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
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17.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被保险人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
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七、其他事项
(一) 由于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的,
保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战争、
险事故发生地或运送所在地的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以及其他可抗力因素。
(二)保险人根据救援机构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
求。
(三) 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务都要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八、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
效。
九、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释义
释义 1:旅行
指被保险人出于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到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市级区域以外的地方,不超过一年
游览和逗留活动。
释义 2:突发性疾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
险人罹患的疾病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
何慢性疾病
释义 3:先天性疾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
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
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释义 4: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寻
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释义 5:医生
指除被保险人本人、其家庭成员或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外的任何持有被认可并依据其执
国家之法律,正式注册及提供其认可执业医疗范围内之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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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国大陆境内或境旅行见释义 1)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罹患突发性疾(见释义 2并导致被保险人于六十天内身故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亲属的
要求,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下列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
骨灰送返被保险人原出发地(见释义 3)或安排就地丧葬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
为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如选择遗体运送回其原出发地的,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送返,所承担的灵柩费
身故地普通灵柩标准为准。
2.如选择火葬的,救援机构负责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送返(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
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如选择就地安葬遗体的,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安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
准。
4.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或被保险人遗愿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且其家属
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救援机构将负责在身故地法律、法规允的范围内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
骨灰运返(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5.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救援机构告知后仍不愿更改的,本
加合同于救援机构得知被保险人家属不愿更改的决定之时终
6.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
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
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事故保险金受益人或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负责支付。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
人及其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
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人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行为的,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含宫外孕)、不孕
不育;
7.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8.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
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
9.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
疗或手术除外
10.被保险人先天性疾见释义 4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1.被保险人的既往病见释义 5及其并发症;
1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
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3.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4.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无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6.被保险人以接受医(见释 6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
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17.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大陆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
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18.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在下列期间,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 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6.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7.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警务人员(防暴警)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9.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并于保
险单中载明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
1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
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ICD-10》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
地下作业、煽动作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 7等职业活动期间;
13.任何涉及体力劳动或与操作、使用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14.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15.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
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被保险人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紧急救援时,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
救援机构联系
七、保险金申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被保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及索赔申请
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八、其他事项
(一)由于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成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的,保
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
战争、保险事故发生地或运送所在地的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及其他不可抗力。
(二)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务都要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合同亦无
效。
十、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合同为准;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一、释义
1.旅行
指被保险人出于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到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市级区域以外的地方,不超过一年
游览和逗留活动。
2.突发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
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
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3.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
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国境(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则
出发地指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
4.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
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
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5. 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寻求
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6. 医生
指除被保险人本人、其家庭成员或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外的任何持有被认可并依据其执
国家之法律,正式注册及提供其认可执业医疗范围内之医生。
7.高空作业
二米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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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释义 1导致
保险人身故或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住院(见释义 2,且 1)如在境外旅行,住院日数(见释
3)超过七日;2如在境内旅行,住院日数超过十日、生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的,限被保险人
的一位成年亲友前往探访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保险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保
金额为限,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对以下费用负赔偿责任:
探访人从其日常居住地直接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以及如下其中一项费用:
1.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住所所在地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 公共交通费用(限经济舱机票、
船票或火车票);或
2.处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事宜期间的合理住宿费用限住所在地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 公共交通费(限
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三、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
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1.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等;
2. 因慢性病、治疗;
3. 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4.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5.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6.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7.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为避免
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
8.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
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
疗或手术除外
12.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 4)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5)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
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无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16.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
18.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保险金申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
人申请索赔: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与探访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3.探访人的住宿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的清单及发票原件
4.探访人往返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登机牌原件
5.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代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
始单据、出院小结原件
6.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7.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8.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负赔偿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合同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探访人从居住地出发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给付赔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
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内
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八、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九、释义
释义 1:突发性疾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
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
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释义 2: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
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
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
医生出具的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
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释义 3:住院日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连续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不含未满二十四小时)
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
释义 4:先天性疾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
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
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释义 5: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寻求
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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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6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见
释义 1导致其随行未成年子(见释义 2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
(以下简“救援机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
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本附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
被保险人的随行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若原始回
机票或电子凭证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成年子女的经济舱回程机票费,但被保险人
需将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交给救援机构或向救援机构提供先前购买回程机票的证明。若无原始回
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或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则未成年子女从境外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
自负。
三、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
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子女需要安排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养、特别护理静养) 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
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2.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3.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齿
种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对非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4.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5. 被保险人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法或中草药治(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
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
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
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6.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见释义 3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7.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见释义 4及其并发症;
8.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
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9.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
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0.任何传染病、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11.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2.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被保险人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故需要将其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立即拨打
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需偿付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七、保险金申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
并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承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
构的索赔。
八、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
效。
九、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释义
释义 1:突发性疾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
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
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释义 2:未成年子
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未满 18 周岁、与被保险人同行的子女、孙子女和/或外孙子女。
释义 3:先天性疾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
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
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释义 4: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
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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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前或旅行期间:
1.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释义 1)死亡、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需住院治疗见释 2);
2.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3.被保险人身故,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
4.旅行出发地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见释义 3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
(见释义 4、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传染病见释义 5);
5.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恐怖活动(见释义 6,且该恐怖活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原计划前往的或正在旅行的国家的政府因该恐怖活动的发生发布了不宜旅行警告或外国旅
立即离开当地的建议;
2)中国政府建议中国公民或居民立即从该事件发生地撤离。
则:
旅行出发前 7 个自然日内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需变更行程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
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付该被保险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预付费见释义 7);
旅行出发后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需提早结束行程直接返回原出发地释义 8,或更改预定行程,
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付该被保险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
退还的旅行费或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额外旅行费
(见释义 9), 两者以高者为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版)《京
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缩短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或《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
消保险条款(互联网版)》项下获得赔偿,则保险人不再给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三、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
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
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的
2.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为其该次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可能获知
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发生的任何罢工、其它工人抗议活动或
暴乱,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害或已经宣布的突发传染病
3. 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 7 自然日之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疾病或其并发症住
院治疗;
4. 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
费用;
5.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6. 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7. 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8. 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
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9.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10)及其并发症;
10.任何伙食费或签证费,及其他不符合保险责任的费用损失
四、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起始时刻为下述两个时刻的后者:1被保险人成功投保本保险并交纳保险
当日 24 时或 2)旅行开始前第 7 24 时,以者为准。
保险期间的终止时刻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五、保险金申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基本文件: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或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4.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5.其他相关损失费用单据。
(二)其它证明文件:
1.因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的雇员罢工为申请原因者
1.1) 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因其它事故为申请原因者
2.1) 以直系亲属死亡为申请原因者:抢救记录或住院记录(如有)、死亡证明及住院病历
2.2) 以住院治疗为申请原因者: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病历资料;
2.3) 遭受死亡或住院治疗的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2.4) 中国政府或旅行预定前往地点的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注明日期
2.5) 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六、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
效。
七、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八、释义
释义 1:直系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释义 2:住院治疗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需入住医院进行治疗达二
四小时及二十四小时以上,不适宜继续原先安排的行程,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释义 3:暴动
指阶级或集团为了破坏当时的政治制度、社会秩序而采取的集体武装行动。
释义 4:恶劣天气
恶劣天气是气象学上所指的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剧烈、破坏力极大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雨大风、
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暴雪等。
释义 5:传染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
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释义 6:恐怖活动
或称恐怖分子行为,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
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
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但不包括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染或辐射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
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活动或恐怖分子行
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任一事件是否属于恐怖活动或恐怖
子行为,应以当地国家政府的证实或认定为准
释义 7:旅行预付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支付的用于本次旅行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旅游区的门票费用不包含伙
食费及签证费
释义 8: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
中国大陆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大陆境内。
释义 9:合理且必需的额外旅行费用
指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额外交通费用(机票或火车)以及住宿费用(即与原订
用的差值),但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原旅行计划已订的交通工具(机票或火车)和酒店同等级别的费用
释义 10: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寻
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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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任何外部原因释义 1(包括但不
自然灾害见释义 2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其他旅客行为
(见释义 3罢工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
公共交通工见释义 4)延迟,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
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出发延误是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开计算,直至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
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到达延误是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
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保险人按出发延误和到达延误两者较长者为赔付标准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互联网版)《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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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险条款(互联网)》 下获得赔偿,则保险人不再赔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或为该次旅行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获知或应该获知
在可能导致旅行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
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灾害或已经宣布的突发传染病;
2.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
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搭乘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4.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
原因的书面证明;
5.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改签产生的延误;
7. 被保险人原预订航班被取消后,被保险人乘坐其他非航空类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产生的延误
8.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
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9.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0. 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11.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12.购票时间在航班原定起飞时间前 48 小时以内或原定起飞时间之后的
13.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为中转联程航班,且航班中转地在境内的;航班中转地在境外,且中转联程航
预留时间不足 90 分钟的;
14.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赔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险金额由投保人、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保险金申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赔付保险金:
1.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公共交通工具延
误原因、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及编号;
2.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3.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4.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赔偿责任
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合同亦无
效。
八、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合同为准;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九、释义
1. 外部原因
指任何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且不受被保险人控制或影响的客观事件。
2. 自然灾害
指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沙尘暴、洪水、海啸、火山爆发、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
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
3. 其他旅客行
指以下情况:
1)其他旅客因航空公司服务问题霸占飞机或拒绝登机等过激行为;
2)其他旅客突发疾病
4.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共汽长途汽、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轮/游轮)车、有轨电车轨道列
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合同中“公共交通工
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定义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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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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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持有有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的被保险人本人的行李见释义 1
晚于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约定的赔标准,保险人负赔付责任。
若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已向被保险人给付个人行李及随身品保险金的,则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赔付金额
将扣除已给付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金。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的,或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
2.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3.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 2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4.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有关行李延误的证明文
件;
5.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6.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7.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
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8.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9.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行李延误时数
原因的书面证明;
10.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1.主保险合同约定的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保险金申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赔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行李延误的原因以及领回托
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3. 公共交通工具票据;
4. 托运行李的凭证
5. 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负赔付责任。
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合同亦无
效。
八、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合同为准;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九、释义
1.行李
指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不包括托运的
商业货物。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2.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 、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轮)、火车、有轨电车、轨道
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合同中“公共交通工
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定义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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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旅行证件(见释义 1)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下列
失或费用,保险人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据本附加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为了能在此次旅行期间正常出入境办理的临时旅行证件所需的办证费用
2.因上述证件丢失,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办证城市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期间所发生的额外住宿
用(限三星级酒店及以下标准间)和前往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 2费用。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旅行证件丢失所造成的上述费用的补偿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
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次或累计赔偿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在本
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或具备任一下列/行为的,或有下列损失的,保险人不
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及其他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
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毁行为;
3.自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间发生的损失
5.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7.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 3)的旅行证件丢失;
8.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旅行证件丢失
9.被保险人自行遗失旅行证件或旅行证件神秘失踪;
10.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11.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1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办证地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行程改签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14.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旅行证件。
2.如旅行证件发生丢失,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3.被保险人自发现本附合同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
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
件。
七、保险金申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索赔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向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
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其他证明文件;
3.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有支出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4.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和额外公共交通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负赔偿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合同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给付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
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
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八、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合同亦无
效。
九、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合同为准;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释义
释义 1:旅行证件
指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备之文件或境内旅行所需身份证明文件但不包括支票、其他有价证券
现金。
释义 2: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网约车、顺风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
/游轮)、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合同中“公共交通工
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义之内。
释义 3: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
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为中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
),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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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互联网 A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228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
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责任而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个人行李(见释义 1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
携带的物(以下简“行李物品”遗失或意外损坏,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发生
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的
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费用, 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
1.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随身财产购买时间小于一年用)
3.保险单所载的本保障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物品遗失,
偿金额的计算为该物品的重新购置价但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障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前述情况下,保险人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保
本附加合同项下整对或整套的物品应视为单一物品,用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相应“每件或每套
物品的赔偿限额”。属于一对或一套的物品遭受单个或部分失或损坏的,保险人将根据此物品对整对
整套物品重要程度合理计算其所占整对或整套物品价值的比以确定该物品的损失金额,前述损失或
损坏不应被视为整对或整套物品的全部损失或损坏。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险人不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保险人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
复。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在不同保单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保险人
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
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每次事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可以从公共交通工承运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险人
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若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已向被保险人给付行李延误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赔付金额将扣除已给
付的行李延误保险金
三、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物品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
行为;
2.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4. 物品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者除外;
5. 被保险人及其旅行同伴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损失;
6. 行李或物品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7.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
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
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8. 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对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进行监控、清洁、
除、预防、处理、解除或抑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9. 任何改装、清洁或修复过程;
10.机械或电子系统故障干扰
11.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
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12.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酒店、旅行社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13.被保险人原出发地释义 2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14.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2. 手提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以上均包括附件)
3. 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4. 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5. 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6. 易燃、易爆、危险品;
7. 日用消耗品(如护肤品、化妆品等)、快速消费品、动物、植物、食品、烟(包括烟草或烟草制品、电
子烟)、酒、药品或保健品;
8. 隐形眼镜、角膜保护膜及(照相用)显微透镜;
9.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10.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
代币卡(如交通卡、购物/、会员卡、电话卡等)、银行(包括信用卡)储蓄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
行证件、驾驶证、身份证;
11.门票、演出票、交通票等票据;
12.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 CDDVD 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3.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发动机或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14.租赁的设备(如网上租借的 wifi 设备等)
15.酒店(包括旅店、民宿等)提供使用的物品或设备(如房间钥匙、房卡等)
16.钥匙(如房屋钥匙、汽车钥匙等
17.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险箱或其
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18.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账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
失窃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窃或损坏;
19.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20.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21.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22.被保险人原出发地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23.主险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除有另外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其行李物品。
(二)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行李物品发生丢失或损坏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
该行李或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三)被保险人需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方或其
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的行李物品在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旅行社丢失或损坏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对方为其出
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七、保险金申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被保险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清单及其发票原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或警方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
4.如被保险人的行李物品在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内损失的,该公共交通工具承
人、酒店或旅行社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保险人保留要求被保险人
供从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酒店或旅行社处取得的赔偿证明文件,或相关拒绝赔偿的证明文件(若
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酒店或旅行社拒绝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5.修理、修复的发票原件;
6.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负赔偿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酒店、行社、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付赔偿
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
险金证明,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
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遗、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
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五)最终赔付金额应扣除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下已赔偿行李延误保险金。
八、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
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
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
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
效。
十、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一、释义
释义 1:行李
指被保险人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释义 2: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
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则
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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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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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被保险人名下的行卡见释义 1)被盗或被抢而造成非授
在银行卡挂(释义 2 48 小时内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该被盗或被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
的资料,成被保险人在该银行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账款损失,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有)
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赔偿,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
额为限
1.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
2.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且需要同时满足以两项下条件:
1.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被盗或被抢后 24 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2.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被盗或被抢后 24 时内通知发行机构该损失且挂失或冻结银行卡,并取得
有关书面证明
三、责任免除
(一)任何直接或间接因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 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2.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2 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
2.3 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 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
信、卫星系统故障;
4.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5. 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6. 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被其旅行同伴(见释义 3、雇主或雇员、代理人、亲属、共同居住人员(见释义 4
盗抢或转账;
7. 被保险人或其银行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主动转账或交易;
8. 被保险人或其银行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使用规范;
9. 被盗、被抢的银行卡持有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0.实体卡未被盗窃或抢劫;
11.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有
(二)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非被保险人本人的,或非被保险人本人账户发生的账款损失;
2. 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2.1 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2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2.3 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附加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2.4 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
2.5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2.6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3. 任何诉讼、仲裁费用;
4. 任何已从银行或第三方获得的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
人将拒绝索赔
5.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账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6. 被他人诈骗,或他人以诈骗手段获取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号、密码或其他信息后实施盗窃行为导致的资
金损失;
7. 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8.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9. 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 5)的损失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五、保险金申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挂失银行卡之前的 48 小时内发生的银行卡提款或刷卡记录的对账单;
3.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4.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六、代位求偿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
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
效。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九、释义
1.银行卡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行机构依法发行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被
险人作为合法持卡人的有效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贵宾卡及借记卡)
2.挂失
指首次向有关机构报案丢失或失窃银行卡。受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机构
3.旅行同伴
指旅行期间与被保险人结伴同行,或与被保险人属于同一旅行团队的人员。
4.共同居住人员
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超过 5 天的人员
5.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
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则
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192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个人现金(见释 1因被盗窃而遗
失,在被保险人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书面遗失证明后,保险人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按照本附加合同
约定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发
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个
现金损失报告后,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免
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遗失可以从酒店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得赔偿,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
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保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遗失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
担赔偿责任:
1. 由于被保险人遗漏或疏忽
2. 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3. 任何信用卡、代币卡或旅行支票丢失
4. 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失窃的个人现金;
5. 可以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6. 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7. 非随身携带(比如放置于车辆内)或未存放于上锁保险箱
8. 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神秘失踪;
9. 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 2的个人现金丢失;
10.被保险人在境外长期(超过 6 个月)工作学习期间,在其日常居住连续超过 6 个月的居住地发生的现
金丢失;
11.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
12.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承担给付保金责任的最高累计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
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除有另外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
六、被保险人义务
1. 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其个人现金
2. 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个人现金遗失,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3. 被保险人需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
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
4. 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遗失的,被保险人需提供酒店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七、保险金申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4.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内遗失的,该酒店出具的保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
经过;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赔偿责任
()所有本附合同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准。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酒店、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
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
有)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被盗窃
或被抢劫的钱财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八、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
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
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
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合同亦无
效。
十、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合同为准;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一、释义
释义 1:个人现金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私人所有的现金、旅行支票及,但暂由被保险人保管的投保人或其他人
的钱财以及被保险人将用于公务支出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除外
释义 2: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
中国大陆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
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大陆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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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国大陆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以下原因造成其境内日常居住地
(见释义 1)的室内家庭财产(见释义 2)损失,保险人根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1.火灾;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
3.日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4.盗窃或抢劫且在三个月以上未破案的。
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见释义 3)或修补费用, 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
额中的最低者
1.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3.保险单所载的本保障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物品遗失,赔偿金额的
算为该物品的重新购置价,但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障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前述情况
下,保险人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保险人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合同项下整对或整套的物品应视为单一物品,用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相应“每件或每套
物品的赔偿限额”(如有)。属于一对或一套的物品遭受单个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保险人将根据此物品对
整对或整套物品重要程度合理计算其所占整对或整套物品价的比例,确定该物品的损失金额,前述
损失或损坏不应被视为整对或整套物品的全部损失或损坏。
若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保险人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
复。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在不同保单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保险人
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每件受损物品的免赔额以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
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三、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室内家庭产损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
自身损毁;
2.任何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失或损坏
3.由于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押,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被保财产(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而引起
损失;
4.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的磨损、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
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损坏;
5.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6.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失;
7.被保险人境内的日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 30 或以上并未有任何人居住
8.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致损失;
9.任何因被保险人的亲属、务人员、承租人或任何其他在被保险人的境内日常居住地合法居住或停留
人员所实施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10.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金银及制品、首饰、珠宝及制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产;
2.遗失现金、有价证券、邮票、票据、印花、息票、地契、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3.古董或饰物、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设备(PDA)
4.图章、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
5.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6.动物、植物或食物;
7.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8.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9.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及贬值损失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的工作。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时起,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盗窃或抢劫的,同时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
报告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七、保险金申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盗窃或抢劫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
损失清单
3.修理、修复的发票原件;
4.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负赔偿责任。
(三)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
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限额
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果被盗窃或被抢劫的室内家庭财产被发现或
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险金。
八、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
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
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
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
效。
十、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一、释义
释义 1:日常居住
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开始该次旅行已连续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住所。
释义 2:室内家庭财产
指以下财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
2)存放于室内的衣着用品、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资料
释义 3:重新购置
指室内家庭财产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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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保险人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且
三者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
保险人因承担个人责任而发生的费用损失
2.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被保险人在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犬类宠物(见释义 1造成第三者人身
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依
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承担宠物责任赔偿而发生的费用损失
3.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
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以保险单
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人的累计赔付金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责任免除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或在下列情/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失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
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论有无营运执照;
5.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6.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
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7.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
(二)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因下列情形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或财物损失:
1.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
2.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或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入住的酒店、旅店、民宿或租用房间内的损失
3.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
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4.任何对被保险人的旅行同见释义 2造成的损失;
5.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亲属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
6.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7.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8.精神损害赔偿
9.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10.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11.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而发生侵权导致责任、
失;
12.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
14.非犬类宠物所致责任、损失;
15.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16.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17.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18.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19.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20.易燃、易爆、危险品;
21.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烟、酒、药品;
22.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23.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
24.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25.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 CDDVD 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26.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27.租赁的设备。
(四)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以及其他不属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一致。
五、保险金申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尽快通知保险人。保险金申
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
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
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收到的赔偿请求书、法院传票等;
3.宠物侵权所导致的第三者身体伤害需要的额外证明;
4.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5.保险人所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签发的诊断书;
6.和解书、法院判决书、仲裁决议书等损害赔偿责任证明文件
() 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它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提供有关资料及文书证
件,或出庭作证、应讯,或协助鉴定、勘验,或为其它必要的调查或行为,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 除必须的急救费用外,被保险人不得事先未经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参与或同意就其责任作出
何承诺、和解或赔偿不限于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参与但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推迟参
者。
六、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七、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八、释义
释义 1:犬类宠物
指被保险人因玩赏、伴侣的目的而饲养或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被保险人经常住
当地宠物管理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犬类动物。
释义 2:旅行同伴
旅行期间与被保险人结伴同行,或与被保险人属于同一旅行团队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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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在投保本附加保险合同后且保险合同生效前 90 天内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申根国见释义)签证
(出境目的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证,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补偿被保
人因该次拒签而导致的已支出但不可退还的签证费(不包含任何第三方的服务费或代办费)最高以保险
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
三、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的损失,或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3.被同一国家拒签过两次及以上;
4.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获知或已发生的签证拒签;
5.递交签证申请日期早于投保日期的;
6.提供的签证申请材料存在不实之处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要求;
7.因其违法犯罪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8.办理非该次旅行目的地或途径国家的签证;
9. 任何可以从其他商业保险或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
五、保险金申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表
(二)签证费用发票或相关票据证明
(三)拒签证明;
(四)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合同亦无
效。
七、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合同为准;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八、释义
申根国家:
申根公约的成员国称为“申根国家”。申根公约 1985 年在卢森堡城市“申根”签署而得名。据此协议
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被视有效,而无需另外申请签证。旅行者如果持
有其中一国的有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参观。具体申根国家范围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根
约”确认的成员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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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保险合同使用除另有约定外,附加合同
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绑架见释义 1)或非法拘禁(见释义 2,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使领馆或有关当报告并获取了有关证明,
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保险单上所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每日绑架或非法拘禁金额,向被保险
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脱离绑架或非法拘禁之日。绑架或非法拘禁期间不足 24 小时的,保险人不给
保险金;超过 24 小时后未满 24 小时者按一日计。每一保险年度保险人最高给付补偿日数以 30 为限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投保时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
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使领馆或
有关当局报告并获得有关证明;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4.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见释义 3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五、保险金申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
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日数的书面证明材料;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六、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七、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八、释义
释义 1:绑架
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羁押或扣留被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释义 2:非法拘禁
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释义 3:非法滞留境外期
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或者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后仍滞
于该国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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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仅承保欧洲旅行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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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保险合同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欧洲(含申根地区)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
事故以及因本次欧洲旅行在欧洲以外的中转机场停留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前往欧洲(含申根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或在欧洲(含
申根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事故。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如下:
一、 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级市或直辖市市级行政区域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外的境外旅行目的地
保险责任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
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若被保险人非因中转原因未直
返回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在境内其它地方短暂停的,则为该被保险人到达该暂时停留处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
3.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约定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最多天数届满。
二、单次保障计划
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中国境内(港、澳、台区除外)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地
级市或直辖市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外的境外旅
行目的地。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
2.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出发离开旅行目的地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若被保险人非因
中转原因未直接返回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在境内它地方短暂停留的,则为该被保险人到达该
暂时停留处
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所有其它约定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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