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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上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
相关利益。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得到的年龄。
保险合同交费期间未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保单年度数;保险合同交费期间已满时,已交费年
度数指您与本公司约定的交费年度数。
保险合同投保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为105周岁所在的保单年度止,保险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2.5%年
复利形式增加。自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106周岁所在的保单年度起,保险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
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如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有效保险金额也
将同时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相同比例变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
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合
同的现金价值。
分红型保险产品主要投资策略
本公司依托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对分红型保险产品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在监管机构允
许的投资渠道内,追求长期稳健和可持续的投资策略。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费差等。
死差,是指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的差异;
利差,是指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与预定利率之间的差
异;
费差,是指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费用率与预定附加费用率之间的差
异。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
分配方案确定保险合同当年度的增额红利,并相应增加保险合同的累计
增额红利。同时本公司将根据下列方式确认的金额,在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时给付累计增额红利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7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累计增额红
利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累计增额
红利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