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选保障说明】
1. 等待期:本产品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住院及日间治疗责任、视同住院的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先天性疾病医疗、医疗运送和异地就医及恶性肿瘤(重度)特
许医疗费用等待期为 30 天;意外伤害住院无等待期。
2. 免赔额:本产品住院及日间治疗、视同住院的门诊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先天性疾病医疗费用
及可选门急诊医疗费用共享年度累计免赔额。免赔额的具体金额由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确认,
重大疾病治疗豁免免赔额;
(1) 医疗费用中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所有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
获得的费用补偿,以及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支出部分,可用于抵扣本产品计划二的免赔
额部分;
(2) 医疗费用中已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部分、所有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获得
的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本产品计划一的免赔额部分。
3.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本产品住院及日间治疗保险金、视同住院的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未成
年人先天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医疗运送和异地就医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特许医疗
保险金保险责任,门急诊医疗费用(可选)年累计赔偿限额计划一为 400 万,计划二为 600
万。特定重大疾病海外医疗(可选)年累计赔偿限额为 800 万。
4. 医院范围
(1) 本产品计划一就诊的医院范围:(1)保险公司指定私立医疗机构;(2)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含
特需部和国际部),重大疾病治疗拓展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特需部、国际部,以
及指定民营医院白名单中的计划二认可医院;(3)除外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房)、
护理机构、修养、戒酒、解毒中心。(4)指定私立医疗机构会根据合作有增减,具体
详见《服务手册》。
(2) 本产品计划二就诊的医院范围:(1)保险公司指定私立医疗机构;(2)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特需
部、国际部;(3)除外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房)、护理机构、修养、戒酒、
解毒中心。(4)指定私立医疗机构会根据合作有增减,具体详见《服务手册》。
5. 赔付比例:
(1) 住院及日间治疗费用保险金、视同住院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未成年人先天性
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赔偿比例:a)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基
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赔付比例:100%;b)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
份投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赔付比例:60%;c) 若因就诊医疗机
构不支持医保结算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或结算的,
赔付比例为 100%;d) 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赔付比例:100%。
(2) 医疗运送和异地就医保险金、恶性肿瘤特许医疗费用保险金,赔付比例:100%。
【费用补偿原则】
本产品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
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
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