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 版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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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 版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312023062001263
第一部 基本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旅行者以及随旅行团提供服务的
旅行社雇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受益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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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险合,保人就保险或者被保人的有关况提询问,投保人
如实告知。
投保故意者因大过失未前款规定义务,足影响险人定是否同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故意履行实告知义,保险人于合同解前发的保事故,不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过失履行如实义务,对险事故的生有重影的,保险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合同变更
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终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
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投保要求除本险合同,险人接到险合同解申请之时,本保险
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
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
第八条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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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
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
原因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
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宣告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被保人被死亡生还的,
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身或被告死亡前人已给付条款约定残疾险金,身故保
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人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
伤害保险及该项残疾所应的给付给付残疾险金。如自意害发生之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
险人的残度不在《人身险伤残评标准代码》之,保险人承担付残疾保
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10%,每级相 10%。
当同保险故造两处或两上残疾时应首先对处残程度别进行评
如果几处等级不同,以重的残疾级作最终的评结论;如最重两处或两
以上伤残相同,残疾等在原评定础上多晋升一,最高晋至第级。同一
位和性质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残评标准及代》条文两以上者同一条
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险人被保人所负身残疾保险给付责任保险所载保险人的
伤害保险为限,一次或计给付的险金到意外伤保险金额,保人对被保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因之,直接或造成被保人身故、疾的保险不负任何
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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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人因娠、流产娩导致的害,但意伤害致的产或分娩
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不遵守机动车辆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十)任生物化学、原武器,原能或核能置所成的炸、灼伤
染或辐射;
(十三)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人存精神和行碍(以世卫生组织布的疾病有关健康
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三部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十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投单次行,各被保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下列况中迟发生的
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离开其日常居
住地或日工作地或乘交通工具直接前往旅目的保险任的时间下列
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 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直接
返回至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或多次往返的,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本保险合
的保险期间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或搭乘交通工具直接前往
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外的旅行目的地。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
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
间起到投所载的每次旅最长承保止(除另约定外,每次最长承保数为
90 天,含始日与终日);(3)保险单满期日。
在保险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被保险人的旅行被迫延长,保险人将根
据合理情况免费自动延长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实际范围旅行出发地之时,除另有约定外,
自动延长保险期间最长不超 60 天。
第十一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二、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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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险合解除前发保险的,险人
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但需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四部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
第十二 保险事故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
或者因重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故的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定的,保
人对确定的部,不担给险金任,但保险人通过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 保险金的申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下材料的,应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料。保险申请未能有关料,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
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事发地政有关部门的意外伤事故证明者中人民和国该国
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
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五事发地政有关部门的意外伤事故证明者中人民和国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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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
知补充提供。
第十四 保险金的给
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 其他事
第十五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等,离开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的行为。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
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
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
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
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醉酒:指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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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有证据证明出险时的机动车符合机动
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
=×[1-(/)]×(1-
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为35%。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