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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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322021120910883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
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
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
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
原因身故或造成主险合同所列的残疾之一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主
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
(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不包含索道)、汽车(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
运)及轮船(包括渡轮)。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
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轨道交通和客运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