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医疗保险(互联网)
第
5
页 共
5
页
一、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治疗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急救不受此医
疗机构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
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费用需要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一)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
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期间:是指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
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旅行目的地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
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未约定
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
级)公立医院。
急性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突然发病
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经保险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在保单
上列明所承保的急性病。
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
传播疾病;
2、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约定的除外;
3、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
段以及产品;
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5、发生在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6、化学污染;
7、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保险期间内正在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
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
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