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旅行法律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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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旅行法律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
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下列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
损失,依旅行地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予赔偿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公共场所,因其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公共
场所指名胜古迹、公园、艺术文化机构、餐厅、旅馆、商店等普通社会公众可以进出的区
域。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项下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项
赔偿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
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上述意外事故经保险人同意后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法律抗辩及诉讼
费用。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项下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赔付的费用在本条第一项赔偿限额以
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条第一项赔偿限额的 10%。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不予赔偿外,对于下列赔偿责任或费用,保
险人也不予赔偿:
一、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依据合同或协议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无该项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仍
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对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的财物负有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因从事商业或与其职业相关事务导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飞机、船舶及依法应领有牌照的车辆导致的赔偿责
任;
六、被保险人导致的对其直系亲属、家属或受雇人赔偿责任;
七、因各种传染疾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从事竞技、比赛、特技表演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九、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十、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