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旅行拒签损失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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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旅行拒签损失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境外旅行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
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第一项为基本保障,第
二项为可选保障。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
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拒签安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申请的出境旅行签证(旅行目的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大使馆或
领事馆拒绝,导致被保险人的签证费用损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拒
签而损失的签证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此项保险金额为限。
二、拒签损失补偿(可选)
在符合前款之约定的情况下,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预付的且不能退还的该次旅行费
用,保险人在扣除保单上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单上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给予赔偿,赔
偿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此项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拒签后变更旅行目的地,原先已经预付的旅行费用中虽然不可退还但可以抵
冲变更后的旅行费用的部分视为可退还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已经发生足以导致拒签的事件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被保险人曾被同一国家拒签、拥有诚信污点、刑事犯罪记录;
(三)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敌对行为;
(四)被保险人未按要求提供签证所需资料或提供了虚假资料。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拒签结果下达之后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被保险人从本保险合同以外其他任何途径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三)保单上载明的免赔额或按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