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现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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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现金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旅行类人身保险合(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
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
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
的损失,扣除免赔金额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存放在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被盗窃;
2、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被盗窃或抢劫。
被保险人需在发生盗窃或抢劫二十四小时内报警并取得书面证明。
责任免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原因或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在酒店提供的保险箱存放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后未上锁
2、被保险人未能取得警方书面证明;
3、旅行支票、汇票遗失后未及时挂失。
保险金额和免赔
第五条 合同的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酒店、警方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未履前款定的材料供义,导险人法核损失的,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