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旅行不便保险(B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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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运人出具的财产损失证明、交通事故证明、旅行社出具的财产损失证明;
5、发生第三方盗窃、抢劫案件的,警方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每一保险责任项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
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
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期间: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搭乘交通工具出发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外的旅
行目的地之时起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程后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时止。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客运列车、
汽车(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轮船。
旅行费用:指以下二项中的一项:(1)在旅行目的地的住宿费用、出发地与旅行目的地
之间的交通费用、旅行目的地之间的交通费用;或(2)旅行团费用。
急性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行的家属在保险单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
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
播疾病;
2、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约定的除外;
3、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
品;
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5、发生在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6、化学污染;
7、保险单生效日前已具有的、保险期间内正在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
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