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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
(紫金保险)(备-其他)【2020】(附) 010
注册编号:C0001373192201911070669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或者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
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突,则以本附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
件的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
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责
第四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
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险人通过合同定的救援务机构提下列全部
部分救援务并承担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项目以保险单载明准,各项援服务
承担的费用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项救援服务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
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
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被保险人常住地必要的,或经授权医
生和被保人的主治生共同定被保险的病情或伤势已稳且可以运送回保险人常
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
运送回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
保险人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保险人将收回处理。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
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
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
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
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此项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
险人承担此项费用额最高保险单上载明相应的保险金额为。如果实费用超
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该保险人为一行程自愿投由保险人保的多种保险在不同产中有相同
障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保险不负责赔任何未经救援务机构或授权代表批准安排的运或送返导
的费用。果在紧急况下,保险人因身体况不允许或其他客原因无法知救援
务机构,险人有权照在相情况下若由救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服务所需的合理
费用进行赔偿。
(二)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人因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意伤害事故罹患疾病并完且直接导被保
人在中国境内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
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
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
费用险人承担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保险单上明的相的保险金为限。如果实
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三)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被保人因遭受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故或罹患疾病完全且直导致被保
人在中国境内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
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保险人承担安葬费用,高给付金额以保
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
人于三十(30)天内在行程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
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
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
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亲属慰问探访
经救服务机构授权医生与主医生共同定被保险人在国境内的计住院时
超过八(8(不包括 8 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
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
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
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休养期的酒店住宿
如经保险人的治医生和救援务机构共认为被保险人院后因医上的需要
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
养,保险人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最多补偿天数和每日费用限额于保险单载明。
(七)紧急返回居住地
当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行程途中且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时,救援
服务机构将安排其返程,保险人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八)安排未成年子女返程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罹患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
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
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被保险人常住地,保险人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
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保险人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
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返程并由保险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九)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对于此项责任,
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搜救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
罹患疾病时,可通过保险人的救援服务电话联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救援服务
机构及其授权医生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的医疗救援服务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
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电话医疗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服务电话得
救援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二)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
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
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三)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
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
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四)门诊预约
当被险人在中境内时因遭受保险合同定的意外伤害故或罹患病需要就
寻诊时,在被保险人至少提前十(12)小时拨打救援服务电话的前提下,救援服务机构尽
力依据当法律法规医院的章制度为保险人安排在事发地的网络医院进行门诊
预约。
(五)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当被险人在中境内因遭受主险合同约的意外伤害事或罹患疾需要住院
疗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的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导致的境内住院医
疗费用补偿责任,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人的授意后将在被保险人所持有合同的保险
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
(六)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在有医疗必要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尽力协助安排为被保险人递送该被保险人护理、
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药物、药品或医疗
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
前述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成本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救援服务机构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
其亲属或雇主
(八)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航班差旅时如在行程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救援服务机构可介绍相
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被保险人找回行李。
(九)证件遗失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内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救援
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
件。
(十)重新安排差旅计划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行程,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重
新安排航班、酒店及行程计划。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十一)协助安排酒店住宿
被保险人在境内住院时,如需亲友的陪同,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安排该亲友在的酒店
宿,住宿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十二)紧急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用需由被保险人
承担。
(十三)紧急文件递送
在被保险人要求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将紧急文件递送给被保险人的亲友或同事,
相关递送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责任免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疾病其并发症、精病、性传疾病、感染艾病病毒或艾滋病、
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造成的医疗费用。
(二)在行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四由于服用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静剂、安眠药其他麻醉物品所导
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五)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六)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出行、工作或探亲。
(二)被保险人行程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始行程的时候经知道如行程按计划进其必须出医学原因
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根据救援务机构的意见被保险人不需要医疗护而正常旅、出行、
作或探亲,但坚持要求救援所产生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未出现严重医症状,或据救援服务机的意见,保险人完
可以在本获得充分治疗,者该治疗可以合理地延期至被保人返回居地之后
行。
(六被保险人是作为固定航线商业航班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租用航空
上的乘客的身份进行空中飞行。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由于被保险人情绪因素、智力因素或精神疾病而导致发生的费用
(三)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五因被保险接受了未经登注册的医服务者所实施同国家规的治疗标
不一致的治疗措施、开具的医嘱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加入了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七)因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战争(无论是否对外宣布)、入侵、敌国的行动、对抗、境
内战争、叛乱、暴动、革命或起义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八)无论何种直接原因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设备、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
包括并不限于恐怖活动或战争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九因为被保人在轮船、海钻井平台者其他类似的岸设施上作或活动
由此发生的费用
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对本条款保险责任项下救
援服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一致,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
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偿处
第十一 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通过保险人提供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服
务机构,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医疗运送或送返、遗体或骨灰处理、进行搜救
或救助,被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
救援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二 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本附加险承保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
有效收据;
(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如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记录及主治医师出具的病重和预计住院时
间的证明等;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十三 释义
【境内/中国境内本条款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事件,且前述条件缺一不可。
【居住地】指被保险人最后确定并经保险人确认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
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住城市,如未指定则默认为保险合同签发的城市。
【既往疾病】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已接
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保险合同开
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 HIV。
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 AIDS。在人体血液
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
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保险金额】指在任一救援事故下,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某项或某几项救援服
务时由保险人负责承担的救援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的最高金额。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高风险运动。
【职业体育运动】指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竞技体育活动。职业
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半职业体育运动】指非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报酬
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网络医院】指救援服务机构在事发当地签约的由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推荐并且
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独立运作的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等。该类服务提供者并
不被救援服务机构雇佣或控制,而仅仅是救援服务机构的第三方服务商网络中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