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2018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192201806270370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
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
该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在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符合本条款第七条释义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救护车车费原始凭证;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