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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院出具的 X 光片或 CT 光片及其他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或手术证明;
(3) 住院医疗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接受第三方护工服务的发票或正式收据;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持续入住医
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并办理正式的入出院手续,且该
住院应属必需且合理。
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或家庭病(床)房入住;
(2)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三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或治疗,
但遵医嘱到
外院接受临时性治疗除外。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护工服务时间:是指被保险人于住院期间实际接受第三方护工服
务的时间,具体以投保申请、投保单或保险单所载为准,
如该时间为周数,则接受护
工服务满七天为一周(含首尾两日),不足一周不予给付;如该时间为日数,则接受
护工服务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不足一日不予给付
。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骨折:是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
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中断,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
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
断裂(如骨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
。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病理性骨折:是指骨质有病变,破坏了骨骼原来的正常结构,从
而失去原来的坚固性,在正常活动或轻微外力作用下发生的骨折。包括骨软化症、
骨质疏松症、骨结核、骨肿瘤等引起的骨折。
五、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是指骨骼在长期反复地操作、过度使
用中造成骨骼疲劳衰弱,而导致骨骼部分或完全断裂。
六、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亲属: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
父母、(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七、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第三方护工服务供应商:是指由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包含护
工服务或相关内容经营执照的护工服务机构。
八、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护工服务:是指由第三方护工服务供应商持证上岗的护理员为被
保险人提供的住院期间的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生活照料、身体护理、药物
管理、心理支持等服务,配合住院期间的诊疗行为,促进病人恢复健康或提高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