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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个人意外骨折住院私人护理费用保险
(2023 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72202312270449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意外骨折住院私人护理费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
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骨折并以该骨折为直接且单独
原因住院连续七天以上(含首尾两日),且该被保险人于住院期间接受由医院外的第三方护
工服务应商提供的护工服务,则我们将依据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接受护工服务的时
间,按以下金额中较低者给付意外骨折住院护理费用保险金:
(1)接受上述第三方护工服务所支出的每日(或每周)护工费用;
(2)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或每周)护工费用保险金额。
但每次院给付护工费用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
住院最长给付时间(如有)为限,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骨折住院的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所
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同一意外骨折累计给付时间(如有)为限,累计给付
时间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适用的总赔偿时间为限。
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则无论续保次数,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骨折入
住医院的护工费用累计给付时间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但在本附加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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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骨折间歇性住院,若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超
三百六十五天,我们将按不同意外事故导致骨折住院给付。
如保险间为一年,则我们对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的护工费用累计给付时
保险单所载为限。
本附加合同适用的免责时间如有)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我们对小于免责时间的住院不
承担赔偿责任。
若任何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在不同保障产
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在适用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障时,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
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
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或接受护工服务的,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时,我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
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
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 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
的眼科验光检查。
(3) 一般的身体检查
(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
养、特别护理或静
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 脊椎病。
(5)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
压治疗、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势治疗、整骨治疗。
(6)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8)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10) 病理性骨折、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
(11) 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
(12) 任何亲属间的自雇行为或服务。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作为索赔单
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自出院之日起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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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院出具的 X 光片 CT 光片及其他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或手术证明;
(3) 住院医疗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接受第三方护工服务的发票或正式收据;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持续入住医
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并办理正式的入出院手续,且该
住院应属必需且合理
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或家庭病(床)房入住;
(2)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三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或治疗
但遵医嘱
外院接受临时性治疗除外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护工服务时间:是指被保险人于住院期间实际接受第三方护工服
务的时间,具体以投保申请、投保单或保险单所载为准,
如该时间为周数,则接受护
工服务满七天为一周(含首尾两日)不足一周不予给付;如该时间为日数,则接受
护工服务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不足一日不予给付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骨折:是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
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中断,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
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
断裂(如骨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病理性骨折:是指骨质有病变,破坏了骨骼原来的正常结构,从
而失去原来的坚固性,在正常活动或轻微外力作用下发生的骨折。包括骨软化症、
骨质疏松症、骨结核、骨肿瘤等引起的骨折。
五、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是指骨骼在长期反复地操作、过度使
用中造成骨骼疲劳衰弱,而导致骨骼部分或完全断裂。
六、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亲属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女、兄弟、妹、(外)
父母、(外)孙子女、配偶父母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七、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第三方护工服务供应商:是指由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包含护
工服务或相关内容经营执照的护工服务机构。
八、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护工服务:是指由第三方护工服务供应商持证上岗的护理员为被
保险人提供的住院期间的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生活照料、身体护理、药物
管理、心理支持等服务,配合住院期间的诊疗行为,促进病人恢复健康或提高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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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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