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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个人运送和送返保险
(2021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1122946103)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运送和送返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我们同意
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内日常居住地或境内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
政区域之外遭遇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我们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
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我
们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返
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或境内日常居住地或境内日常工作地。
我们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
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
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我们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
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我们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我们指定的
支援服务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
限。
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任何未我们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若在紧医疗情况下,该被保险人出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我们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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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权据您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我们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提供
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若任何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
产品中相同保险利益的,则在适用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障时,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
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合条款第五章第十四条“责任免除”项下第(20)、(21)项外,主合同中责任
除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
条款为准。
任何在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运送或送返,或
下列任一情形时,我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
费中的费用。
2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
行的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
的牙科治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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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
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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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体检查
(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
、疗养、特别护
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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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椎病。
6
先天性疾病。
7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
手术或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8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任何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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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传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罹患艾滋病(
AIDS
)、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或
罹患与艾滋病(
AIDS
)或艾滋病病毒(
HIV
)有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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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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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违背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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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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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九十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15) 桃腺、腺状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
但被保险
人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持续一百二十天后接受的前述治疗或外科手术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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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自行返回其合法
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或境内日常居住地或境内日常工作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
坚持在境内日常居住地或境内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进行的治疗
或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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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疫病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护士:是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课程,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当地
医院供职的专业护理人士。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
行政区。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五
年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被保
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流行性疫病:是指较短时间内在一个以上国家广泛蔓延,并已由世
界卫生组织或被保险人所在国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发布疫情警报的疾病,包括大规
模流行性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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