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 72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书面回执,否则,对因未及时报案而扩大的
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
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个人账户损失相关的其他保
险合同的情况。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对未如实说明导致
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释义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金
额或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或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
责任。如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保险合同中获得补偿的,则本合同不再就被保险人已获补偿
部分按前述规则进行分摊。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
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
金。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单号;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 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出具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个人账户的转账、汇款或支付的交
易证明;
(五) 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立案证明;
(六) 出险个人账户的挂失/冻结证明、挂失/冻结记录;
(七) 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八) 被保险人将事故相关的权益(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转让函;
(九)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书面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核
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