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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2023 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11202307100454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附加条款、批注以及其他约定书
均为《美亚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
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
第二条 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可以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不承保任何未成
人。本合同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 或非法从事毒
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包括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可作为
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合同所指的“个人账户”指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
门及台湾地区)合法设立并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所开立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有关规定,已激活可正常使用的下列合法有效个人账户:
() 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存单账户;
() 被保险人名下的下列银行卡账户:
1. 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2. 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
3. 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 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
() 被保险人名下开设在支付宝、财付通的账户;
() 其他双方约定可进行投保的个人账户
投保人可选择被保险人上述个人账户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投保,本合同所承保的具体
个人账户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遭遇下列事故,导致其在本合同
下承保的个人账户在向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挂失前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以
险单所载为准)内发生资金损失的,则对于其在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仍
追回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以适用赔偿限额为限负责赔偿: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
其是以阴影部分标注的除保人责规定。如疑问
时联系保险人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
() 上述承保个人账户或其信息在发生遗失、被复制、被盗窃或因遭受网络攻击(释
义一)发生遗失、被复制、被盗窃的情形后,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他人通过银行柜台、
自动柜台机(ATM)、电信网络进行盗刷或盗用
() 被保险人受胁迫(释义二)上述个人账户或其信息交由他人。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自其成为本合同
项下被保险人之日(两者以较后发生者为准)起适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等待期由投保
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在被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适用等待
的情形,其在等待期内发生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释义三)行为;
2.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或其信息被其家庭成员(释义四)家庭雇佣人员(释
五)同住人员(释义六)盗刷或盗用;
3. 在未受胁迫情况下,被保险人主动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或将个人账户交
由他人使用或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信息;
4. 被保险人未遵循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关于账户使用的规定
5.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6.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因他人行为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或被
他人诈骗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7. 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行为,以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8. 战争(释义七)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
动;
9.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10. 因火灾、爆炸、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泥石流、
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所促发的盗窃、抢夺或抢劫;
11. 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
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12.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
失或失窃。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 因个人账户内资金被盗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息、手续费、年费、挂失费等任何
间接损失或费用
2.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合同约定的挂失或冻结前一定期限以外的损失;
3. 因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4. 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5. 由于被保险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6. 任何平台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7. 罚款、罚金或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8.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内的投资收益损失;
9.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10. 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11. 任何第三方的损失。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与赔偿比例
第七条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以及保险期间内最高赔偿
次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合同的每次免赔额(率)及赔偿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任何一次事故造成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
人应在减去保险单所载的免赔额或适用保险单所载的免赔率后,再按保险单所载的赔偿
例赔付被保险人,但最高以保险单相应所载赔偿限额和赔偿次数为限。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第十条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或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
保险人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保险人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
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保险费以保险月度或保险年度为单位计算。
若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应在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或选择由保险人同意的分
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投保人根据
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缴费方式自行缴付。
若采取任何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先
缴本合同本保险年度剩余期间应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承保风险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保险人决定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账户的相关信息,如发生个人账户遗失、被
窃、被抢夺抢劫、复制,或发现账单账目或资金交易异常后,应立即向相关金融机或支
付机构办理挂失或冻结手续。对个人账户因未立即挂失或冻结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
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 72 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书面回执,否则,对因未及时报案而扩大的
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定的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
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个人账户损失相关的其他保
险合同的情况。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对未如实说明导
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释义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金
额或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或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
责任。如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保险合同中获得补偿的,则本合同不再就被保险人已获补
部分按前述规则进行分摊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
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
金。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 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单号;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出具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个人账户的转账、汇款或支付的交
易证明;
() 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立案证明;
() 出险个人账户的挂失/冻结证明、挂失/冻结记录;
() 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 被保险人将事故相关的权益(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转让函;
()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书面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核
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若保险事故损失涉及外币,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损失发生当日的外汇兑换
基准汇率使用人民币进行赔款支付。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
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
仲裁委员会;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二十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任何法律)。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则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日二十四时终止,并适用如下规
定:
1.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
2.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出解合同的,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释
九)。保险人履行过任何赔偿责任的,将不退还任何已缴付的保费。
若投保人已缴纳下一个保险年度或月度的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本保险年度或月度的
未满期净保费,并无息退还下一保险年度或月度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亦有权解合同,但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在此情形下,合同将于书面通知上所列日期的二十四时终止。书面通知将通
专人递送、挂号邮件或其他类似邮件,发送至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保险人将按日
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一、 网络攻击:指未经授权访问或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以获取个人信息。
二、 胁迫:指现场胁迫,非通过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胁迫手段
三、 重大过失:指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个人行为能力,其本应采取措施避免
损失发生,但却未履行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及防范义务,从而导致损失的发
生。
四、 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没有亲属关系但
在同一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人也视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五、 家庭雇佣人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工作
的人。
六、 同住人员:指与被保险人一同居住超过连续 5 天的人。
七、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主权国
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扩张、民族主义、政治、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军
行动。
八、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
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 未满期净保费:指按下述公式计算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中退保手续费率以保单
载明为准,若保单未有载明则退保手续费率按 0%算。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退保手续费率)×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
数),经过日数不足 1 的按 1 日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