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若任何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
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在适用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障时,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
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合同条款第五章第十四条“责任免除”项下第(20)、(21)项外,主合同中责任免
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
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产生的相关费
用,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我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身故保险金受领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或任何已
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2) 任何未经我们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3) 脊椎病。
(4) 先天性疾病。
(5)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或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6)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任何医疗导致的伤害。
(7)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 性传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罹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罹患与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有关的疾病。
(9)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0)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
(11)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九十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13) 流行性疫病。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
票或收据及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