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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眼科验光检查。
(3) 一般的身体检查
(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
、疗养、特别护理或
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 脊椎病。
(5)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
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8)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10) 病理性骨折、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
(11) 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应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
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探访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2)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
(3)医院出具的 X 光片或 CT 光片及其他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或手术证明;
(4)实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发票或正式收据;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持续入住医
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并办理正式的入出院手续,且该住院应属
必需且合理。
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或家庭病(床)房入住;
(2)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三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或治疗,
但遵医嘱到 外院
接受临时性治疗除外。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骨折:是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
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中断,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
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
骨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
。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病理性骨折:是指骨质有病变,破坏了骨骼原来的正常结构,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