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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个人意外骨折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
(2023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312270448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意外骨折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
请,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骨折并以该骨折为直接且单独
原因住院连续七天以上(含首尾两日)们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
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该被保险人的一名异地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探访期间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交通费(如为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则仅限经济舱
二等
舱或二等座及以下票款)、住宿费和餐饮费。
本附加同项下所承保的具体费用项目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给付金额应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
合同项下该费用项目相应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
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或亲属慰问探访的,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时,我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
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
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 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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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眼科验光检查。
(3) 一般的身体检查
(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
、疗养、特别护理或
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 脊椎病。
(5)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
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 任何妊娠、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8)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10) 病理性骨折、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
(11) 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应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
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探访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2)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
(3)医院出具 X 光片或 CT 光片及其他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或手术证明;
(4)实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发票或正式收据;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持续入住医
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并办理正式的入出院手续,且该住院应属
必需且合理。
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或家庭病(床)房入住;
(2)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三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或治疗,
但遵医嘱到 外院
接受临时性治疗除外。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骨折是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
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中断,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
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
骨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病理性骨折:是指骨质有病变,破坏了骨骼原来的正常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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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失去原来的坚固性,在正常活动或轻微外力作用下发生的骨折,包括骨软化症、质疏松
症、骨结核、骨肿瘤等引起的骨折。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是指骨骼在长期反复地操作过度使
用中造成骨骼疲劳衰弱,而导致骨骼部分或完全断裂。
五、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异地:是指被保险人住院所在地与其成年直系亲属所在地不在同
一城市。为明确起见,不在同一城市是指两地不属于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同一市级区域内的
市区及下属县、镇、乡等均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述的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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