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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自其成为本合同
项下被保险人之日(两者以较后发生者为准)起适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等待期由投保人
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在被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适用等待期
的情形,其在等待期内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并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转账、汇款、支付导
致其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释义二)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释义三)行
为导致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2. 非法的金融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通过非法或非持牌金融机构
及其运营的非法金融线上平台或线下购买理财、办理借贷、购买保险或因上述行
为被诈骗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3.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他人行为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4.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他人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复制、盗刷或盗用导致的个人账户
资金损失,包括被保险人基于电信网络诈骗,误入钓鱼网站,主动输入卡号密码
导致卡片被复制导致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5. 被保险人允许他人通过呼叫转移、屏幕共享等无感知情形下操作账户和设备或者
泄露个人账户信息,或者任意情形下主动将个人账户信息透露给他人,导致个人
账户资金损失的,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账号、密码、验证码等;
6. 被保险人在被诱导或被欺骗的情况下办理信用卡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7. 被保险人因参与网络刷单、返利等活动被诈骗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8. 被保险人因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9. 被保险人因网络婚恋交友行为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10.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非因转账、汇款、支付操作而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持有的信用卡所关联的他人附属卡发生的任何账户资金损失;
2. 实物、现金、充值卡、非国家合法虚拟货币的损失;
3. 间接损失;
4. 依法应由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承担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5. 被保险人已从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等任何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的个人账户资金损
失。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与赔偿比例
第七条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以及保险期间最高赔偿次
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及赔偿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
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任何一次事故造成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保险人应在减去保险单所载的免赔额或适用保险单所载的免赔率后,再按保险单所载的赔
偿比例赔付被保险人,但最高以保险单相应所载赔偿限额和赔偿次数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