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2024]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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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关爱 e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
保障责任
基本部分
可选部分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
保险金
保险期间
1
保证续保期间
20
示例: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 周岁投保人保寿险关爱 e 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的基
部分,基本保险金额 1 万元,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 120 个月等待期后王先生经我们认可
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严重心肌炎且达到约定的失能状态要求。
对于以上情形,王先生享有的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如下:
保障内容
领取人
给付条件
特定疾病及意外
伤害失能收入损
失保险金
王先生
王先生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
患有本合同约定 25 种特定疾病之一且因该特
定疾病首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特定疾病所对
应的失能状态要求,或因意外伤害首次达到本合
同约定的第 1 3 级伤残。累计给付以 120 个月
为限
本合同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
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首次满足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
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若投保可选部分)给付条件的时间。
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已交
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
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新续保合同交费期: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接受您续保本合同的,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新续保合同交费期,
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则为新续保合同首期保险费的交费期。新续保合同交费期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须先支付新续保合同应交而未交的保
险费。若您在新续保合同交费期内未足额支付保险费,则新续保合同自交费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合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包括特定疾病及
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和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最高
付期限分为 60 个月和 120 个月两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由您在投
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一经确定,
保证续保期间内不得变更。
90
60
15
60 个月
120
个月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保险期间
2.2
续保和保证续保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
给付期限
2.5
等待期
2.6
保险责任
2.7
我们所保障的特定疾病列表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
条款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效力中止与恢复
4.3
新续保合同交费期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失能状态的复核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
现金价值
8.1
投保范围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8.4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8.8
合同终止
9.1
特定疾病定义及对应失能
状态要求
9.2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
要求
2
久、保什么
3
什么
5
保险金
6
如何退保
1
成与生效
8
其他事项
7
其他权益
9
定义
4
保险费
条款正文第 1 / 17
人保寿险关爱 e 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关爱 e 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
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
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
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2
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续保和保证
续保
本合同保证续保期间为 20 年,自您首次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算。
(一)保证续保期间内的续保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
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您按续保时对应的保险费率足额支付保险费后,续保后的保险
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 1 年。
保证续保期间内除下列情形外,我们不会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
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且本产品的停售也不影响您的保证续保权。若发生以下情形
之一时,本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将一并终止,您在下列任一情形之后的投保或续保
申请均等同于首次申请投保,我们有权拒绝您的投保申请即使我们同意了您的投
保申请,您的保证续保期间和等待期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1)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您在本合同新续保合同交费期内,未足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我们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向您累计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期限达到了2.4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中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4)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
(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的续保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本产品仍在售,您想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
需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您按前述约定提出投保申请
的,视为续保,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同意续保,
按续保时对应的保险费率足额支付保险费后,新续保的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
1
保单生效对应: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若当月
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也叫保单周年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
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为 2024 1 1 日,则以后每年 1 1 日为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其中2025
1 1 日为第 1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2026 1 1 日为第 2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2027 1 1 日为第 3 个保单
年生效对应日,依次类推。
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分别为本合同
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条款正文第 2 / 17
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 1 年,并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本产品已停售;
2)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 75 周岁
3
3)未通过续保审核。
2.3
基本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4
失能收入损
失保险金最
高给付期限
本合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包括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和特定
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最高给付期限分为 60 个月和 120 个月
两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
载明。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一经确定,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不得变更。
2.5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4
以外的原因,被确诊患有本合
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5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6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已交
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均终止 90 日的时间称为
等待期。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续保本合同的。
2.6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投保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
可选部分。您投保的可选部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特定疾病及
意外伤害失
能收入损失
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满如下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条件之一,
被保险人生存的,我们在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
7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我们认可的医院
8
确诊初次患有
9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
病(一种或多种)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特定疾病所对应
失能状态要求
10
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
不计。
4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外表
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以医疗机构的诊断
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5
特定疾病:名称列表见“2.5 我们所保障的特定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1 特定疾病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
6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具体定义见“9.2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
7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指我们首次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日期及之后每月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
8
我们认可的医院:指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
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
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若我们有指定,则指我们指定的医院。
9
确诊初次患有: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第一次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
之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第一次患有某种疾病。
10
失能状态要求详见“9.1 特定疾病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9.2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
求”
条款正文第 3 / 17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导致身体伤残并首次达到意外伤害失能状态,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
11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
12
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
人的伤残等级达到第 1 3 级伤残。
本合同自被保险人首次满足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之日起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1)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达到“2.4 失能收入损
失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中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2)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
疾病且达到失能状态要求,或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意外伤残第
1 3 级伤残,我们仅按其中一种疾病导致的失能状态或一种伤残等级给付特定疾
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可选部分
特定恶性肿
瘤——重度
失能收入损
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
——重度,且因该疾病首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疾病所对应的失能状态要求,则被
保险人首次满足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且被保险
人生存的,我们将在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
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首次达到特定恶性肿瘤—
—重度失能状态要求之日起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金:
1)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达到2.4 失能收入
损失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中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2)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
恶性肿瘤——重度且达到失能状态要求,我们仅按一种疾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
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本合同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
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首次满足特定疾病及意外伤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若投保可选
部分)给付条件的时间。
2.7
我们所保障
的特定疾病
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疾病共 25 种,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9.1 特定疾病定义及
对应失能状态要”。中标记*”号 16 种特定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余
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
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为准。
1 严重慢性肾衰*
14 瘫痪*
2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15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该行业标准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
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
12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鉴定人或者鉴定
机构。若我们在官方网站上或保险合同中有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则指我们公告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条款正文第 4 / 17
3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6 严重克罗恩*
4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17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5 严重慢性肝衰*
18 严重心肌炎
6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9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7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0 肺源性心脏
8 双目失明*
21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9 双耳失聪——3 周岁始赔*
22 肺切除
10 多个肢体缺*
23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1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24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12 严重脑损伤*
25 多发性硬化
13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3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失能状态要求的,或导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 3 级伤残的,
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重度失能状态要求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
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
13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4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5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
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7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
18
无合法有效驶证
19
或驾合法效行
20
机动车
21
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13
酗酒: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 1 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
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14
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
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
的处方药品。
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
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6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
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
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
间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依照法律法规
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2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4)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21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条款正文第 5 / 17
8)被保险人精神疾病
22
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在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医疗检查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
10)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23
、竞速冰雪运动空中运动
24
攀岩
25
探险
26
、摔跤、
武术比赛
27
28
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
12战争
29
军事冲突
30
暴乱
31
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失能状态要求的,
或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第 1 3 级伤
残的,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失能状态要求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
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失能状态要求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第 1 3 级伤残的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
重度失能状态要求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2
其他免责或
重大利害关
系条款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2 续保和保证续保”2.4 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
高给付期限”、2.5 等待期”2.6 保险责任”4.1 保险费的支付”4.2 效力中
止与恢复”4.3 新续保合同交费期”5.2 保险事故通知5.5 失能状态的复
”、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金价值”8.2 明确
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8.8 合同终止”9.1 特定疾
定义对应失能状态要求”9.2 定恶性——重度义及对应失能状态
求”“脚注 4 意外伤害”“脚注 8 我们认可的医院”“脚注 9 确诊初次患有”、“脚
32 利息”“脚注 42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脚 43 性肿瘤——重度”
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4.1
保险费的支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为月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
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
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按约
定足额支付保险费,我们允许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30 日内补交保
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 30 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
22
精神疾病指精神与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为准。
23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4
空中运动: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25
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6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
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27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8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29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
宣布为准。
30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31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条款正文第 6 / 17
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保险费约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30 日内未足额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上述
30 日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
4.2
效力中止与
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同意恢复本
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
32
及其他未还款项
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
4.3
新续保合同
交费期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接受您续保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
定外,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 60 日为新续保合同交费期,若您选择分期支
付保险费,则为新续保合同首期保险费的交费期。
新续保合同交费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须先支付新续
保合同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新续保合同交费期内未足额支付保险费则新续保合同自交费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终止。
5
如何领取保险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保险事故通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 特定疾病及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3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
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我们保留
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
4)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2. 特定恶性肿——重度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
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我们保留
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
32
利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依保单贷款利率和
计息方式计算。关于利率,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3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
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条款正文第 7 / 17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在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
核定,并在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情形复杂的,在 30 内作出核
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
根据单利计算,且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
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失能状态的
复核
我们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状态进行复核的权利。您、被保险
人及其他照料被保险人的人员应予以配合。如果因您、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照料被保
险人的人员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对被保险人进行失能状态进行复核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
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
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
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7.1
现金价值
本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时,现金价值为最后一期已支付保险费×(125%)×
1-该期保险费已经过日 / 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期保险费约定支
条款正文第 8 / 17
之间的实际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按 1 日计算。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后,现
金价值降为零。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8.1
投保范围
投保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34
范围为 16 周岁至 55 周岁,且须符
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我们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 17
岁至 74 周岁。符合前述投保年龄要求,且符合我们规定的,可作为被保险人。
8.2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
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8.3
年龄性别错
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
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8.4
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
本条款第“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条规定的合同
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我们在合同订
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8.5
合同内容变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
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
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
34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条款正文第 9 / 17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若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8.8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9
定义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 25 种特定疾病、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
9.1
定疾病
义及对应失
能状态要求
本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共 25 种,其中标记*”号的 16 种特定疾病为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
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特定疾病及对应失能状态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
院的专科医生
35
确诊。
特定疾病的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如下:
1.
严重慢性肾
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
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
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失能状态要
求: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1)正在持续接受维持性透析的记录;
2)肾功能检查提示符合 CKD5 期。
2.
严重慢性呼
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
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失能状态要
求: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02)<50mmHg
3.
严重溃疡性
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
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
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4.
严重特发性
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
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36
IV
3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
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
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
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6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
四级:
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条款正文第 10 / 17
*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 36mmHg(含)以上。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5.
严重慢性肝
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6.
重型再生障
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常的 25%
如≥正常的 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20×10
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失能状态要
求: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1)输血(包括红细胞、血小板、白细胞)超过 3 /年;
2)骨髓涂片或血常规提示红系、巨核系、髓系中至少两种降低。
7.
重大器官移
植术或造血
干细胞移植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
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
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8.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
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
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9.
双耳失聪—
3 周岁始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永久不可逆
37
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
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37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条款正文第 11 / 17
*
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
及检查证据。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10.
多个肢体缺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
38
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11.
严重脑中风
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39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40
,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41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2
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扶助工具
(如轮椅、拐杖、助行器等)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上。
12.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
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扶助工具
(如轮椅、拐杖、助行器等)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13.
严重脑炎后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38
肢体: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9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40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4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
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2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条款正文第 12 / 17
遗症或严重
脑膜炎后遗
*
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扶助工具
(如轮椅、拐杖、助行器等)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14.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
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
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扶助工具
(如轮椅、拐杖、助行器等)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15.
严重运动神
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
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
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扶助工具
(如轮椅、拐杖、助行器等)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16.
严重克罗恩
*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17.
严重的原发
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
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
的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
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状态持续至少180天。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18.
严重心肌
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
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状态
持续至少 180 天。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19.
严重慢性缩
指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
条款正文第 13 / 17
窄性心包
炎:
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
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天以
上;
2)实际接受了特定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中的任何一种)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20.
肺源性心脏
病: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
的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 3 个单位;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mmHg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mmHg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mmHg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失能状态要
求: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21.
严重继发性
肺动脉高
压: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
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诊断须由心脏科
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含)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失能状态要
求: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22.
肺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23.
严重类风湿
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
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
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且持续至少 180 天。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24.
严重肠道疾
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条款正文第 14 / 17
病并发症: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25.
多发性硬化
症: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
(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两次及以上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
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持续至 180 天。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无额外失能状态要求。
9.2
特定恶性肿
瘤——重度
定义及对应
失能状态
要求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及对应失能状态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及对应失能状态要求如下:
特定恶性肿
瘤——重
度:
指已符合恶性肿瘤——重度
43
的定义,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
通过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报告明确诊断已达到以下特定程度
的恶性肿瘤分期或分型,具体包括:
1)基于第八版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 (AJCC) 癌症分期手册的 IV 期癌症;
2根据最新的世界卫生组织 (WHO) 中枢神经系统肿瘤分类 WHO 4 级中
枢神经系统肿瘤
3)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或急性髓性白血病;
4基于最新 Lugano 分类或 Ann Arbor 分期的 IV 霍奇金淋巴瘤或非霍奇金
43
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
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
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
肿瘤。
ICD-10: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
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ICD-O-3:指《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
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
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
出现 ICD-10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
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
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附表
条款正文第 15 / 17
淋巴瘤。
任何阶段的小淋巴细胞淋巴瘤、原发性皮肤淋巴瘤和不在“恶性肿瘤——重度”
保障范围内的任何其他疾病除外。任何艾滋病感染期间的恶性肿瘤
不在保障范围内
失能状态要
求:
被保险人符合该疾病定义要求,或被保险人满足特定恶性肿——重度的新发、
复发、转移和状态持续,其中状态持续包括因该疾病继续接受手术定恶性肿
——重度特殊门诊治疗
44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
45
靶向药物
46
细胞免疫治疗
药物
47
(本页正文完)
44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前述化学疗法
指针对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
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前述放射疗法指针对于特
定恶性肿瘤——重度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
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前述肿瘤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
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肿瘤免疫应
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
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前述肿瘤靶向疗法指在细胞分子
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
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45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指应用质子放射线或者重离子放射线治疗肿瘤的方法,质子指氢原子剥去电子后带有正电荷的
粒子,重离子指碳、氖、硅等原子量较大的原子核或离子。本合同所指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医嘱,
在我们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的专门治疗室内接受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我们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清单
将在我们的官方网站(http://www.picclife.com/)进行展示,您可以在我们的官网的客户服务-下载中心-资料下载-其他
子栏目中,点击“人保寿险关爱 e 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清单”进行查询,
们会对我们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清单进行不定期的调整和公布。
46
靶向药物:指被赋予了靶向能力的药物或其制剂。其目的是使药物或其载体能瞄准特定的病变部位,并在目标部位蓄
积或释放有效成分。靶向制剂可以使药物在目标局部形成相对较高的浓度,从而在提高药效的同时抑制毒副作用,减
少对正常组织、细胞的伤害。
47
细胞免疫治疗药物:指通过重新启动并维持肿瘤-免疫循环,恢复机体正常的抗肿瘤免疫反应,从而控制与清除肿瘤的
药物。
条款正文第 16 / 17
附表: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
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任何
任何
0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条款正文第 17 / 17
1
0/x
0
2
0/x
0
12
1
0
3a3b
任何
0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1
0
0
23
0
0
13
1a
0
ⅣA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4b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13a
0/x
0
ⅣB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条款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