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或自第二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除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
—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 13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
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我们已按
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或自第二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前
述两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均非“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13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
本合同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
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
第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
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四次重
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我们已按
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或自第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除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和“恶性肿瘤—
—重度”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我们已按
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或自第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前
述三次确诊的重度疾病均非“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15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每种重度疾病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
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度疾病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多次给付
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在轻度疾病保险
金、中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移植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60 周岁前首次轻度
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和 60 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
有)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