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2)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若被
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及前 10 年首次
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
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和“恶
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我
们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首
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
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
—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轻度
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
同组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疾病
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我们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
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前 10 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的,则我们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应的首次重度疾病
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
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医疗
津贴保险金(若有)时,须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轻度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