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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 E 款重大疾病保险
(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附加投保
人豁免保险费 E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
2)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
3)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4)身故;
5)高度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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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加合专科
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指
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自被保险人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合
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加合专科
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指
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自被保险人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合
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加合专科
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指
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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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自被保险人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合
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
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
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高度残疾,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
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
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自被保险人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的主
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二)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
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
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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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中度疾
病或重度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
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
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
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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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中其他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请重点关注。
(三)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为被豁免合同的投
保人。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至 60
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四)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五)交费方式
费的费期
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
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六)保单利益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利益为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
保险费、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高度残疾豁免保险
费、退保金等,其中退保金为解除合同时向您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
二、利益演示
本附加合同利益演示详见附表。
三、犹豫期及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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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
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附加
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退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
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
后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
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您解除主合同,本附加合同须同时解除。
(三)退保金(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
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
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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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益演示表
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E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利益演示表
一、保单基本信息
被保险人性别
保险期间
同所保障合同
所保障合同年交保险费
3,000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40 周岁
交费期间
9 年交
年交保险费
116.1
二、利益演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
年度
年交
保险费
累计
保险费
轻度疾
病豁免
保险费
中度疾
病豁免
保险费
重度疾
病豁免
保险费
身故
免保险
高度残
疾豁免
保险费
年末
现金
价值
1
116.1
116.1
27,000
27,000
27,000
27,000
27,000
0
2
116.1
232.2
24,000
24,000
24,000
24,000
24,000
0
3
116.1
348.3
21,000
21,000
21,000
21,000
21,000
0
4
116.1
464.4
18,000
18,000
18,000
18,000
18,000
0
5
116.1
580.5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0
6
116.1
696.6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0
7
116.1
812.7
9,000
9,000
9,000
9,000
9,000
0
8
116.1
928.8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0
9
116.1
1,044.9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0
10
-
1,044.9
-
-
-
-
-
0
我们声明:
1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和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我们仅豁免一项,在豁免其中任意一项
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以上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度疾病豁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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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的演示数据为应豁免的剩余未交保
费之和。
3)以上利益演示为等待期后数据,等待期内对应的保险利益以条款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