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大麦甜蜜家 2024 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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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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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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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贵大麦甜蜜家2024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
为了更好的了解本产品,请阅读以下条款摘要
您有20日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
本产品为连生定期寿险,一张保单保夫妻二人
夫妻中一人身故或全残,给付一倍基本保险金额且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剩余
各期保险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夫妻中另
一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给付一倍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夫妻二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各给付两倍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终止。
如您确有需要,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本产品可为您提供特殊情况下的保单拆分,但该保单拆分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
定。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
的责任。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
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的保障
示例:华先生,30岁,为妻子华太太和自己投保了“华贵大麦甜蜜家2024定期寿
(互联网专属)”,基本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期间为30年,交费期间为30
年,保险金受益人指定如下:
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华先生(第一被保险人)
第一受益人:华太太
第二受益人:儿子小华
华先生
华太太(第二被保险人)
第一受益人:华先生
第二受益人:儿子小华
华太太
在接下来的岁月中,且仍在保险期间内,华先生夫妇若出现以下情况,将获得如
下保障:
情况一
若第 20 年,华先生不幸全残,华先生本人将获 200 万元全残保险金,且将
无需交纳合同有效期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第 25 年,华太太不
幸身故,华先生将获得 200 万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情况二 20 年后,华先生夫妇不幸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华先生和华太太的儿
华贵保险[2024]定期寿 013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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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小华将获得 800 万元身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以上示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
载明的为准。

条款目录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风险
5.3 现金价值
6.其他权益
6.1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6.2 拆分选择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投保范围
7.3 合同成立与生效
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7.5 年龄错误的处理
7.6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限制
7.7 合同内容变更
7.8 联系方式变更
7.9 合同终止
7.10 未还款项
7.11 宣告死亡处理
7.12 争议处理
附表 全残项目表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
申请
4.4 保险金给
4.5 保险费豁
4.6 司法鉴定
4.7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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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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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后续申请减少
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
保险金
1.第一身故或
全残
1
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
意外伤
2
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3
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
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
险金,“第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
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
险金,“第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上述“第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第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项保险责任均终止时,本合同终止。
1.2.2
两位被保险人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的
特别保险金,按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向第二被保险
1
全残指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
编号为 JR/T 0083-2013),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第一级具体的伤残程度请见附表)
2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
伤害。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
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
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3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情形
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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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特别保险金或全残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上述“1.2.2 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1.2.1 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不重复给付、不合并给付。
1.2.3
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或全残,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含)
的有效期内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算,分为 20 年、30 年、35
年和 40 4 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任一被保险人对另一名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
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
6
机动车
7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该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该
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身故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我们向您的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条款
除本条款“第 2.1 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
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加粗的内容:“第 3.3 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 4.2
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 5.1 条 犹豫期”“第 7.4 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 7.5 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
4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
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
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
7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
辆或履带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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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交纳保险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支付
的交费方费期由您我们并在保险上载
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8
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3.2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
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
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谁来领取保险金、怎么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
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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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4.2
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
除外。
4.3
费申请
申请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和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身故保险金和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
9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医疗机构
10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2.全残保险金和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
鉴定机构
11
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
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
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
4.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
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
“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
9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
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0
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
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
目的之医院。
11
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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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豁免保险费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 30 日不包括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
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6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
行鉴定。
4.7 诉讼时效 有权领取的人本公申请保险金或免保
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扣除不超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
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您
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5.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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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单年度
12
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
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基本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
计算:
基本保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本次少基本保险金额前的保
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比例
后的=本次基本额前-基
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
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金额承担责任。如已发生金给
的,您不得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6.2
期内,如保险给付剩余期间不小五年
时,经本公司同意,您可按照我们指定的定期寿险申请将本合同拆分成分别
以每一被保险人为对象的两个保险合同,拆分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高于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申请拆分,本合同将视为解除合同,您可将本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抵扣拆分后产品的保险费。
申请拆分定的险产的费被保险人时的
实际年龄计算保险费。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华贵大麦甜蜜 2024 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合同(简称本合同)由本
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
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7.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 20
周岁
13
50 周岁,且须符
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由第一被保险人与第二被保险人共同构成。除另有约
定外,凡双方年龄均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51 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合法夫
妻均可共同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夫妻中任一方可作为第一被保险人,
另一方为第二被保险人。
12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
度。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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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范围:第一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7.3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
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
生效对应日
14
为基础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7.4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
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
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
还保险费。
7.5
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少于保险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保险人年实,使您付保多于应付险费
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7.6
的限制
本条款第 7.4、7.5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立时已经未如告知情况我们不得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7.7
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
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
14
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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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7.8
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
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
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9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两位被保险人均身故的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7.10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
交的保险费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7.11
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任一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
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该被保险人死亡日期,
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
身故保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该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并补交豁免的保险费
7.12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
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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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全残项目表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
全护理依赖状态
1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双侧眼球缺失
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1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 1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1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1
注:
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
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
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
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
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
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5.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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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
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
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9.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
功能丧失的病症
10.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1.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
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 13%,
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
(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12.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烧
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
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
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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