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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每次
意外伤害限额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
故或伤残,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
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
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
内遭受的所有意外伤害,实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累计
意外伤害限额。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多次意外伤害造
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发生多次意外伤害的,
保险人按照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先后顺序依次计算并给
付该次意外伤害对应保险金,其他意外伤害在“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剩余金额范
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剩余金额指“累计意外伤害限额”
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剩余金额。
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有多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且“累计意外伤害限
额”的剩余金额小于在无“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
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剩余金额÷在无
“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累计
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和累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
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
费。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保险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期次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
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补
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
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
投保人先行补交剩余全年保险费,补交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全年保险费总额扣
减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且在保险合
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
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交费延长期为 20 天。
3.2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